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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后悔权” 可“无理由退货”
2014-03-06 16:51:56    来源:武汉晚报

  市消协秘书长钱中和:

  根据今年3月15日开始执行的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后悔权”、“撤销权”和“无理由退货。”

  但是,享受“后悔权”的商品,一般是指“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获得的“商品”,也包括上门推销、直销等非固定经营场所销售的商品。

  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以及报纸、期刊等不能“无理由退货”,也就是说,消费者不能将已经臭了的香肠和看过的报纸等,按“无理由退货”的条款退货;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能“无理由退货”。

  “无理由退货”时,也有限制条件。退货时,要保证商品完好,还需要消费者自己付退货费。

  关于“七日”期限,期限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按停止业务的时间截止。

[ 编辑:杜海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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