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香港飞往北京的航班上,两张银行卡却被人分别在澳门和广州刷走了110余万。持卡人王先生认为,自己的银行卡系遭人克隆盗刷,银行作为发卡单位在安全措施上存在重大疏漏,起诉要求两家银行全额赔付。昨天下午,王先生诉某银行的案件在朝阳法院一审开庭。银行方面认为,目前无法认定这几笔消费系因伪卡盗刷,王先生自己泄露密码造成损失,应自负其责。
事件
人在天上 卡被刷走110万
王先生是一家珠宝公司的董事长,从事珠宝生意。
2012年4月2日下午2时35分,王先生坐上了香港回北京的航班。几个小时后,当飞机着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时,重新开机的王先生收到了银行发来的一连串短信交易提醒。
就在王先生还在天上飞的时候,他的两张银行卡中总计110余万被人刷卡消费。王先生随即查看随身物品,发现两张卡仍在他的身上。
后王先生从银行查询得知,其中一张某银行储蓄卡于当天16时54分和16时59分被人在澳门分两笔刷走83万余元;另一张其他银行的储蓄卡在17时09分至11分前后不到3分钟的时间,被人在广州分四笔刷走了33万余元。
王先生记得自己最后使用银行卡是在香港一家小店买包时,由于当时没有刷卡成功,最后包也没买成。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王先生立即向警方报案,将银行卡口头挂失处理,并于次日到银行修改了消费密码。
王先生分别起诉了两家银行。昨天下午,他与某银行的官司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消费记录显示,这张卡涉案的两笔交易地点发生在澳门新口岸广州街63号财神酒店地下分别叫“大富”和“大贵”的珠宝公司。消费单据上的签字明显与王先生卡背上的签名不符,不仅笔迹不同,连名字都不一样。王先生认为,由此可见是有人持伪卡消费。
王先生认为,自己的银行卡遭人克隆盗刷,而被告作为发卡银行,在安全措施上存在重大疏漏,导致其账户资金无端减少,已构成违约。
争论一
是否属于伪卡盗刷?
关于是否属于伪卡盗刷,银行方面提出了怀疑。
根据消费记录,在王先生被成功刷取两笔款项之前,持卡人曾试图刷取一笔157万,但未成功。银行代理人称,该卡对澳门高风险地区设置了100万的交易限额,一般犯罪分子都是了解的,不会轻易就刷157万,这不符合伪卡犯罪的特点。此外,王先生有信用卡消费的习惯,他在信用卡额度充足的情况下为什么会使用借记卡?为什么王先生的两张银行卡同时被盗刷,这么“寸”?持卡人又是如何知道王先生行程,趁他上飞机的时候进行刷卡消费?……
银行表示,作为国内最先推出“先行赔付”服务的银行,一旦能够确认交易属于“盗刷”,那么无需法院诉讼,银行会先行赔付。但在如此多疑点的情况下,银行无法判断究竟是储户自身道德风险还是卡真被盗刷,如果“先行赔付”是对其他储户的不负责任。
但原告代理人认为,相关证据已足以认定“伪卡盗刷”。除了签字不符外,刷卡记录还显示,王先生将卡挂失后,该卡又陆续发生过多次不成功的消费。其中,18时13分在香港,19时49分在澳门,20时17分又在香港。由此可见,王先生的卡至少被克隆了两张以上。
原告代理人表示,王先生第一时间出示了涉案卡片,又分别赶赴澳门、广州进行报案,已完全履行了储户的义务。相反,银行在储户钱款被盗刷后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反而对客户诚信进行无端猜忌,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争论二
密码泄露银行是否可以免责?
银行方面表示,其发行的银行卡从生产到入网均符合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若要持涉案银行卡进行交易,磁条接触和密码缺一不可。即便卡被复制了十张,如果没有密码也无法进行消费。
银行认为,相关责任条款中已载明:客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客户亲自办理,并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客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凡因客户原因自己泄露密码而造成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同时,在办卡章程中也载明,持卡人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本人所为。这些条款在王先生申办卡片时,都已签字确认。
银行称,国内所有的借记卡都是凭借密码来识别的,不看签字。根据上述规定,密码交易均应视同为王先生本人所为。
但王先生的代理人却认为,银行的上述免责条款属“霸王条款”,银行在办卡时也没有进行特别提示。代理人表示,发生这种事后,储户能做的只有报案和挂失。而银行作为发卡人应当保证其发行的银行卡具备先进的防伪技术,这是银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记者了解到,王先生曾于2012年事发后分别向两家银行提起诉讼,但由于当时缺乏证据,法院认为此案应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待公安机关作出认定后,王先生再进行相应维权,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目前,公安机关尚未破案,但王先生认为公安机关已掌握一定证据,可以证实为盗刷,因此再次提起诉讼。
案例
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承担一定责任
2011年,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酒吧侍应用读卡器窃取客人的银行卡信息,并在客人消费刷卡时偷看密码,交由其他犯罪嫌疑人制作克隆卡刷卡消费18万元。后当地法院判决发卡银行承担50%的责任,向持卡人支付存款9万元。
2012年初,人在四川的李女士银行卡内存款被人在北京的取款机上取现、转账共计7万元,成都中院经审理认定卡被复制,判决银行全额赔付李女士7万元。
2013年,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一男子的银行借记卡在位于吴川市的ATM机被刷取现金9.6万元,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盗刷信用卡属实,判令被告银行承担70%的盗刷损失。
记者查询以往判例发现,储户的银行卡一旦被认定系遭人克隆并盗刷,银行多少都要承担责任,但在责任比例的认定上,不同的法院掌握的尺度不一样。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克隆卡”交易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不同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不尽相同。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曾在相关调研中提出建议,指出为更好规范银行储蓄服务、防控涉银行卡类刑事犯罪,可考虑在立法设计中加重银行责任,如规定银行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即便涉及刑事犯罪,也无相关证据显示银行存在过错,银行也应向持卡人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再向相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提醒
如何防止银行卡被克隆?
“银行卡复制器”在网上公开叫卖已不是新闻。该工具就是将银行卡的磁条信息读入存储设备,然后通过相关软件将信息写入空白磁卡上。如果再通过偷窥等手段获取了卡号和密码,这样就“克隆”成了一张银行卡。因此,“克隆”银行卡密码和磁条信息缺一不可。
犯罪分子一般是通过偷窥的方式来获取密码的,有的是在刷卡处附近安装摄像头,有的是在取款人旁边偷看。而磁条信息则是通过测录工具来获取。比如在店铺消费时,犯罪分子或者不法商家偷偷在桌子底下安装一套信息测录工具,并将其与POS机相连,在顾客刷卡消费时,一边偷偷记住密码,一边趁顾客不注意时,将卡在测录工具上再刷一次。
专家表示,对于不法商家故意盗取顾客银行卡信息的行为,暂时还没有特别有效的防备办法。消费者只能尽量做到刷卡消费时不让银行卡离开视线范围。输入密码时要注意保护遮挡。此外,尽量用小额银行卡消费。(记者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