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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布2013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4-03-14 15:21:49    来源:黄河新闻网

省消协发布2013年度全省消费投诉十大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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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讯(记者田国青)3月14日,山西省工商系统2013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这十大典型案例是:

1、大同市金牛市场广建水暖配件经营部商标侵权案

2013年7月8日,大同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大同市金牛市场广建水暖配件经营部在销售侵犯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进行检查,依法扣留当事人谢建波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共计34种,货值金额43435.01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确系侵权商品,大同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库存货值金额43435.01元的侵权商品;3、并处以罚款45000元。

2、长治市胜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3年5月31日,长治市工商局消保科接到举报称,长治市胜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一批假冒白酒,并且当晚还会有假冒白酒入库。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在郊区对当事人仓库进行“蹲点”守候。次日凌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和一辆运送白酒等商品的面包车进行现场检查,经商标所属厂商鉴定,当事人确属销售侵犯“潞”及“北京二锅头”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长治市工商局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1245件,并处以罚款95000元 3、临汾市安泽县万里农机经销中心销售不合格三轮汽车案 2013年4月,安泽县万里农机经销中心销售给消费者王玉梁一辆“时风”牌三轮汽车,出具的该三轮汽车合格证与发动机型号不符,导致消费者购车后无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能上路行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五十条之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15000元。

4、晋城市陈万军电子产品维权案

2013年12月9日,福建漳州陈万军通过郑州鸿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将4件货值160580元的电子产品从郑州发往阳城县,货发出20多天后,收货方并没有收到货物。经过多日查找,在晋城一物流公司发现了他的货物,但该物流公司以郑州鸿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没有下达排送单为由,拒绝陈万军提取货物。陈万军再和郑州鸿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电话联系时,发现对方已联系不上,陈万军非常着急,因为所发货物为工程急件且价值较大。无耐之下,陈万军通过晋城市福建商会找到晋城市工商局消保科,请求帮助解决问题。经过晋城市工商局消保科多次协调,陈万军终于找回了16万多元的货物。

5、山西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长风店篡改蛋糕生产日期案

2012年12月11日晚9时左右,山西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将当日尚未售出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12月11日”的“草子糕”标签更改为“2012年12月12日”后继续销售,现场待售食品1公斤,售价8.5元/斤,货值17元。该企业擅自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虽然当事人所售食品货值较小,但违法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影响也很坏。2013年1月29日,太原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50000元。

6、平遥县宁固镇畸形萝卜维权案

2013年11月5日,平遥县工商局接到平遥县宁固镇净化村杨兆荣、李如强、李海峰、田晓栋、李天卫5户村民关于萝卜长成畸形的投诉称,2013年6月28日,他们从太谷县种子公司对面的种子经营户购买了四个品种的萝卜种子,至收获时其中有一个品种的萝卜生长严重畸形,全部滞销,受害面积约150亩,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接到举报后平遥县工商局立即责成专人负责,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实地勘查,并前往太谷县调查该种子经营户的档案材料及经营情况。经平遥县县委、政府批示,平遥县工商局联合平遥县农业局以及太谷县工商局、农业局联合处理此案,经过多方的协商调解,2013年12月12日,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同意补助农民损失人民币70000元整。

7、朔州市日福隆集贸有限公司未审查经营者资格入场经营食品案

2013年5月17日,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科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作为市场开办者朔州市日福隆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履行严格的审查入场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允许郭凡和郝玉林入场经营食品。经查,郭凡和郝玉林于2013年4月1日与朔州市日福隆集贸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市场商铺各一处,加工馒头和油饼销售。二人自开业以来未办理有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经营食品。而朔州市日福隆集贸有限公司也没有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证照等相关手续,擅自允许该店入场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审查擅自允许未经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行为。朔州市工商局依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8、阳泉市杜亚仁假酒案

2013年1月11日,阳泉市工商局城区分局联合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对杜亚仁租住在郊区义井镇义东沟村圪台293号的二层小楼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存放有53度茅台酒6瓶、52度五粮液酒五箱、52度海之蓝酒十二箱、52度天之蓝酒二箱、水晶8年汾阳王酒一百四十二箱、42度二十年老白汾酒三箱等,欲进行销售。上述酒水经各所属厂商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247912.8元。其中52度五粮液酒五箱、52度海之蓝酒十二箱、52度天之蓝酒二箱等经阳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鉴定均为不合格产品,价值170098.8元。因数额较大,阳泉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将案件移送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2013年12月18日,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杜亚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9、长治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2年9月初,消费者安女士在山西省长治市农业机械总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17.1万元的自走式玉米收割机。在购买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该机多个部件频繁出现故障,维修次数高达17次之多,多次维修仍没有完全修好,影响了玉米的收割,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当事人安女士向长治市工商局消保科进行投诉,要求退还购机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接到投诉后,长治市工商局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过多次与销售方及生产方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农机经销商同意退机并退还安某全部购机款17.1万元,由农机生产厂家赔偿安某经济损失2万元。长治市工商局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9.1万元。

10、 汾阳市马小方涉嫌宣传、销售不合格产品欺诈消费者案

2013年10月18日,汾阳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汾阳市演武镇韩家桥村有几名外地人聚集群众、宣传推销电器。该局随即派执法人员前往实地调查处理。在检查中发现,汾阳市演武镇韩家桥村东郭四家院内确实有人手持话筒宣传推销电器产品,当事人马小方未能提供本地经营的有效合法手续、及其厂家、户名、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另外该当事人还伙同他人故意宣传扩大其产品的功能,据当事人口供共售出20余套,价值6000余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的销售行为。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汾阳市工商局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00元。

[ 编辑:田国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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