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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两个“生日”消费者可索赔
2017-03-10 10:55:58    来源:山西市场导报

    3月2日,太原市民侯先生在美特好康宁街店购买了一袋袋装长沙臭豆腐,回家之后,侯先生无意间发现,包装袋底部有一行凹进去的钢印字迹,仔细辨认为“20130801”的字样,而包装袋顶部清晰的油墨打印生产日期也标着“2017年1月16日”,两个生产日期相差近4年。

    发现日期被篡改过,侯先生随后到超市询问,超市方表示:“一个批次的食品,仅仅有几袋存在这样的情况,这是厂家的责任,我们会协调解决。如果侯先生对购买的食品有疑问,可以退货。”面对超市的答复,侯先生并不满意:“超市应该对自己销售的产品负责,如果自己没发现问题,吃出问题怎么办?看到上边的生产日期,我以为刚出厂没多久才买的,可偏偏又发现了这个钢印日期,两个生产日期间隔近4年之久,这明明就属于恶意欺诈。”

    3月6日,侯先生带着购买的食品和超市小票来到了报社。记者看到,这袋名为长沙臭豆腐的食品如侯先生所说,确实在包装的底部有钢印字迹,仔细辨认为“20130801”的字样,包装袋顶部则清晰地用油墨打印着生产日期:“2017年1月16日”。

    随后,记者致电美特好康宁街店,该店高店长表示:“我们已经把该批次的长沙臭豆腐全部下架。目前正在联系厂家,为消费者解决。”

    对此,太原市食药监局投诉科的负责人表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则》(GB 7718-2014)其中明确:关于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一般正规厂家生产的食品包装袋上都只有一个生产日期,而且非常清晰。超市上架这样的食品,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消费者发现这种情况,可拨打12331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后,我们可以对超市进行相关处罚。”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任毅律师认为,在侯先生的案例中,即便篡改行为是厂家所为,但超市作为商品直接销售方,在验收等环节也存在重大过失,消费者可向超市或厂家任何一方索赔。对于索赔数额,任律师表示,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可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赔偿。

[ 编辑:贾欣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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