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临汾市工商局发布了2016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十起典型案例。
尧都区某床上用品商行不正当竞争案
2016年3月14日,消费者韩某来到工商机关,投诉临汾市尧都区某床上用品商行在经销“北京华磁”牌磁性床垫过程中,告知消费者其床垫有“治病”效果。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发现该床上用品商行对“北京华磁”牌床垫的用途、性能做了虚假宣传。经工商机关协调,该商行与消费者韩某达成调解协议,为其退掉床垫并赔偿消费者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翼城县一供销合作社某农资服务部销售质量不合格化肥案
2016年4月,翼城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销的“嘉施利”复合肥进行了抽查检验,经检测,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
乡宁县某副食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案
乡宁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销的20年汾酒,其中2盒涉嫌假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办公室鉴定,当事人经销的汾酒侵犯了其持有的“牧童牛”、“杏花村”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给予没收侵权汾酒和罚款1000元的处罚。
尧都区某通讯器材经销部经销不合格商品案
临汾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商品市场抽查检验中,当事人经销的Lovme-T6手机检测评定为不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95元和罚款700元的处罚。
临汾市某通讯公司营业厅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在开展翼支付业务优惠活动中,使用预先拟定的且未与消费者协商的“翼支付购物优惠享不停”格式条款,并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标明: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临汾电信所有。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给予罚款6000元的处罚。
山西某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经物价部门核准,超出标准向用户收取燃气费,构成滥收费用;限定用户初始购气款每户最低200元,构成“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消减相关商品”的事实。
依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给予罚款50000元的处罚。
临汾市南贾镇某加油站经销不合格商品案
2016年,在山西省工商局组织的商品抽样检测中,当事人经销的0
车用柴油经鉴定为不合格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3元和罚款19800元的处罚。
临汾市某医院违法发布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电视台发布的临汾华北医院的医疗广告“未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涉及医疗技术疾病名称,利用医生名义作虚假疗效证明”,经工商执法人员,情况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侯马市某润滑油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侯马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销的CH-420W-50柴机油涉嫌假冒,后经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确为不合格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376元和罚款3000元的处罚。
洪洞县某综合家电门市部销售冒用认证标志商品案
当事人经销的先科看戏机、电吹风机、多功能电热锅均贴有3C认证标志,但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产品的3C认证证书,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也查不到上述产品的认证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及相关冒用3C认证标志的产品和罚款4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