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超市购买食用调和油,发现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产品商标处标明配料含量,认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起诉至法院。3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超市退货、退款并10倍赔偿消费者。
李先生在超市购买某品牌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产品标签正面标有葵花和橄榄图案,还有“精选葵花籽油与特级初榨橄榄油”字样。在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标明: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李先生认为,超市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产品商标标明橄榄油的添加量,在产品正面、背面都强调橄榄及橄榄油,违反了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
分析
本案中,超市销售的某品牌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是由橄榄油和葵花籽油两种配料调和而成。其中,橄榄油的营养价值和市场价格高于葵花籽油,可认定其为涉案商品中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涉案商品的外包装上以图形、文字等形式多次出现“橄榄”,在配料表中显示所用配料为“特级初榨橄榄油”,可认定涉案商品的标签对橄榄油进行了特别强调。因此,涉案商品应对橄榄油的添加量进行标示,其未作标示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