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图片,侵权联系删除)
大新闻!最高法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意见于法有据
如果您熟悉《刑法》和《刑诉法》的话,看到这条新闻一点儿都不会震惊。《刑诉》15条规定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刑法》三十七条情节轻微的有罪免刑。试点一改“醉驾一律入刑”的严法,强调适用已有法条。
未来可能影响
很简单,危险驾驶罪不再铁血无情,考量醉驾司机的情节,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告别一刀切,对醉驾追责更具体更细化。比如喝酒后挪车,醉驾但没有造成危害。因醉驾而坐牢的人会大幅减少。
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影响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可以稍微松一口气。以往,这两类人群只要被依法判处刑罚(事业单位人员有期徒刑以上的)必须开除,不被录用。若《意见(二)》正式施行,将适用情节区分责任。
情节显著轻微,无罪→职位不受影响
情节轻微,有罪但免刑→职位不受影响
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罪有刑(含宣告缓刑)→开除
事业单位人员判处管制、拘役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事业单位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开除
六种情形可免处
至于轻微、显著轻微如何认定,参考2017年1月份浙江、上海、江苏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最新规定,有6中情形可视为轻微、显著轻微:
一是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
二是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
三是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五是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如此改动是对醉驾入刑争议的一锤定音,于法有据且宽严相济,罪责相适。这个口子可以开而且应当开,化解法条冲突,促进量刑适当。针对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需要统一司法解释,并注重司法公正,防止裁量中徇私枉法放纵权钱交易。
参考依据: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公务员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浙江省三家最新会议纪要(2017年1月17日印发);
上海市醉驾案件审判观点集合
江苏省三家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