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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必看 扒一扒你们的著作权归属及维权模式
编辑:胡耀宇    2017-06-28 10:23:31    来源:黄河新闻网

记者,从事信息采集、新闻报道的职业。聊到记者你会想到什么?是神秘莫测的行业还是才华横溢的技能?我想到的是,记者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谁,记者与单位之间的利益纠葛。

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门槛”

著作权不会凭空产生,需要创作产生作品。新闻记者所写稿件都是作品吗?不尽然。《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基于独创性,一本小说、一篇散文、一首歌曲因为与众不同的独立原创而被赋予生命,闪耀出与众不同的璀璨光芒。如果记者就单纯事实消息编写的稿件,由于缺少独创性不能认定为作品,如时事新闻、天气预报、活动通稿等。不具个人观点内容的新闻汇编、新闻专题同样不算作品。

职务作品著作权模式

1、合同约定优先。记者与媒体单位关于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使用的约定一般在就职前就会签订合同,民法尊重契约精神,优先适用合同内容。即使协议单位拥有版权,记者至少保留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通常按照一般职务作品处理。《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意思,记者完成单位任务之作品著作权由本人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两年内记者不得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通俗翻译:记者作品发表后2年内,自动授权单位使用,如果想用这篇稿子赚外快,要么非业务使用,要么经单位同意,有钱大家一起赚。举个例子:某记者创作刑侦纪实报道《湄母河行动》,若以新闻形式使用肯定是单位优先,若是许可别人改编为电影剧本创收则不必经单位同意。

记者的版权保护,单位为盾

未经授权的非法转载侵害的不仅是记者的权利,媒体单位同样是受害者。承接上文,一般职务作品类似于法定的排他许可使用,依此逻辑,单位和记者都有权采取维权行动,如发函警告、仲裁诉讼等。

目前国内个人知识产权保护非常艰难,由记者孤身一人承担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显然不近人情。记者将作品打包授权给单位,统一由单位法务部门或由单位委托律师维权,既可让记者安心创作又可维护单位形象,此种模式早已成为新闻行业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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