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国,Z先生,名字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当做商品一般称斤论两,在中国,他还可以是张伟、李娜、王子涵、刘婷婷,是你,也是我。
上一期中,以赵建国为例说明国内个人信息侵权的普遍性以及维权证明的困难性,抛出问题,列出方程,意在警示消费者。对于赵建国们来说,破题求解才是眼前需求。
本案例中存在两处违法行为,一是4S店过失登记错误,二是未经许可披露他人隐私。
侵权诉讼难点在于,Y先生没有证据能直接证明侵权四大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4S店和保险公司自然不会承认,而且损害事实不明显。即便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要达到严重程度,Y先生是否因不堪电话骚扰导致精神痛苦,我不是导演,不能擅自加戏演绎。
第二个行为看似侵权,实难操作,Y、Z两人对第一个行为还有周旋余地。
《合同法》不光规定了买方付款卖方交货的给付义务,双方还有附随义务。
第60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43条 对保密义务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以上,Y、Z至少可以起诉4S店,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一定损失以及继续落实包括保密在内的后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