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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未付款即食用合法吗?
编辑:胡耀宇    2017-09-06 17:33:19   

某日,欧阳大柱与东方小花携子同游超市。儿子欧阳顶天5岁,淘气任性。大柱中年得子,全家把这熊孩子宠上了天。小顶天口渴难耐,手指着一瓶窖藏82年的可乐嚷嚷要喝。大柱见状赶忙阻止,顶天不服,举起小拳拳猛锤他爹胸口。妻子小花说,你就让他喝呗,一会儿拿空瓶结账。顶天遂开盖喝个痛快,表情得意宛如横行非洲大草原上的蜜獾。

看似简单的一件小事其实蕴含了复杂的法律规则。

买卖合同成立两步走,卖家要约买家承诺。货架上商品琳琅满目,明码标价,超市向不特定的买家抛出了要约,内容具体,只要你付款我就卖给你。

承诺通常依靠言语表示意思,但不是必须。“合同法第22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买家把商品放入推车中,即为承诺,表明这瓶可乐我要了。承诺未到达代表超市的收银员前,买家当然可以把东西放回货架,这叫承诺的撤回。

“第26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做买卖不是小情侣之间的缱绻缠绵,想要就得说出口,超市没有时间猜你的心思。一般情况,收银员扫码结账时承诺才生效,合同始立。

提前食用也是以行为做承诺,前提是超市接受这种交易习惯。假如超市入口张贴有禁止说明,合同不成立,买家侵犯超市所有权,照价赔偿。如果允许,合同成立,买家有义务如实告知收银员,继续扫码结账。若食用后逃避付款,买家应承担违约责任。

欧阳一家在收银员的白眼下结账离开了。初秋凉气袭人,超市门口的诡异摇摇车仍然唱着怀旧的歌。

夏天夏天悄悄过去留下小秘密

压心底 压心底 不能告诉你

晚风吹过温暖我心底 我又想起你

多甜蜜 多甜蜜 怎能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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