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孕,是指职场女性为了避免怀孕影响自身事业,对用人单位故意隐瞒怀孕事实而采取的策略。
宁波一家公司的女员工孙某隐孕入职,才三天就告诉公司自己怀孕了,各种假期连着请,公司提供工资保险不断,谁知她休完产假直接辞职走人。整个公司都惊呆了,网友表示,竟然还有这种操作?让老板无奈的是,人家这么干是受《劳动法》保护的。
因怀孕引发的劳动纠纷由来已久,根源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女员工和用人单位各有一套手牌,盾与矛PK孰强孰弱?
女员工之盾,坚不可摧
孙小姐胆大的资本没有别的,《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为女员工撑腰,腰板倍儿硬!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调岗或减轻工作量,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加班、不值夜班。
◇入职时隐孕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6、第39条,单位不得以欺诈为由解除合同,更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怀孕承诺”。
单位无权干预女员工生育权,要不要孩子、何时怀孕、何时分娩都是职工自己的事儿。
用人单位之矛,破防有道
三期女员工虽受法律保护,但也绝非无敌,用人单位找对破绽和方法照样可翻盘。
◆如果铁了心不想招女工,入职前送她个全身体检大礼包,知己知彼。
◆知道对方怀孕了,证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如何用性别之外的正当理由自圆其说,考验HR的时候到了。
◆入职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改不了,内部制度和纪律总改得了吧,那就精心打造一份员工手册。假如女员工严格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请休假制度和工作职责安排,给单位带来管理和业务经营上的不便,法律也保不了她。
矛盾之惑,歧视成本谁来背锅
企业不是慈善组织,三期女员工增加的成本转化成了就业歧视,进而促使女员工欺瞒。孙小姐这事的出现,无疑会强化今后企业的戒备心。虽属个例,奈何始作俑者开了个头,个人透支群体信用,恶性循环漏洞要填补就难了。
不谈人性善恶论,说到底还是钱和感情。女员工的生育成本全部由企业负担是否合理?如何防止女员工不感恩企业反而拿起法律当安胎“护身符”?怎样消解劳资对立关系?权利博弈不会停止,社会症结归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