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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司机”网盘贩黄怎么判终于明确
编辑:胡耀宇    2017-12-02 18:22:52    来源:黄河新闻网

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正式施行,媒体在转载此条新闻时简单总结为“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么理解不准确。

1 利用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以前不能追究刑责?

错,我国《刑法》中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63条)和传播淫秽物品罪(364条),早在1997年已有具体法条。

2004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囊括互联网领域中的相关犯罪。

2 “老司机”什么样的行为会受刑罚?

“老司机”一词出自一首在网上颇为流行的云南山歌视频《老司机带带我》,形容在网络社区中持有丰富资源(淫秽色情类为主)并乐于分享的人。“发车”比喻向网友分享资源,“翻车”指资源被管理员封删,数据失效。

“老司机”小打小闹通常不会和刑法扯上关系。《刑法》及两个司法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数量标准有严格规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倍以上为“情节严重”,25倍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如果没有牟利意图,将上述前五项数量×2即得到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入罪标准。

3 批复解决了什么问题?

网盘、云盘可轻易存储成千上万色情资源,如果审理此类案件时仍按过去光盘时代以数目量刑,就会出现夸张的判决。例如:

被告人宋某某利用QQ将一个115网盘的账号密码以300元价格卖给王某,经鉴定,网盘内含至少1400个视频为淫秽物品。一审法院认为宋某某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贩卖淫秽物品罪十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认为适用法律有误,量刑过重,改判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今后在面对类似案件时,法庭将不再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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