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注定是一个值得被铭记的日子,广受诟病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终于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新司法解释让那些被离婚债务缠身的人们看见了希望的曙光。
24条为何遭人骂?因为它简单粗暴地将夫妻共同债务解释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所负债务。为了防止夫妻假离婚真逃债,保护债权人权益,非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全部扔给了配偶。造成的恶果就是,许多人离婚了却莫名其妙地成了被告,由于无力举证不得不承担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替前任还债现象将会大幅减少。
1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更加合理,谁借钱谁签字,谁签字谁还钱。承接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内容,强调意思表示真实。没有举债方配偶当时签字或事后追认(电话、短信、微信、电邮等),配偶无需还钱。
2 一方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默认属于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一)中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新解释中再次被认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没有具体列明,法官自由裁量说了算。按照大众认识,应结合家庭收入水平、夫妻消费习惯、金额大小等因素来衡量。
3 一方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由债权人证明。喜大普奔,普天同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作用下,债主再也不能仅凭一张借条追讨欠款人配偶的连带责任。今后,债主们放款时必然愈加谨慎防范风险,想借钱?先拿结婚证瞧瞧。
1月19日,受益于新解释的第一案开庭宣判。
被告周某和被告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不知从何时起,周某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大额透支,又以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名义向历某等人借取大额债务,累积债务超过2000万元。
自2017年7月起,债权人陆续向林某及其父母追债,林某和父母才得知周某在外欠下大量债务。林某追问周某,周某提出离婚,双方于2017年7月28日协议离婚。因周某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历某以周某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负债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林某共同偿还债务。
本案中,原告历某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法院依法判决该债务由周某一人承担,林某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案例摘自人民法院报1月19日第三版)
以前,人们抱怨24条专坑无辜配偶,现在风水轮流转,债权人们反而要提心吊胆了。讨论良法恶法总离不开利益立场,个中平衡考验着立法者的能力和价值观。对于新解释生效前已作出的判决,如果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赶快“借东风”申请再审,机不可失,时不我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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