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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电梯劝烟案改判,让好人敢做好事
编辑:胡耀宇     2018-01-25 17:02:40       来源:黄河新闻网

去年11月新闻报道后,笔者持续关注郑州电梯猝死案。1月23日,此案二审公开宣判,不出所料,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做好事反被告上法庭的杨某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教科书般的侵权诉讼案例

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图片源于网络)

以案释法,郑州中院纠正了一审法官机械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错误判决,恰如其分地向公众诠释了侵权关系中的基本原理:先后不等于因果,因果不等于过错。

在探讨法律层面上的因果关系时首先要厘清侵权行为和非侵权行为,只有能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侵权行为才能构筑起因果关系。本案中连侵权行为都不存在,又何谈因果关系?

杨某出于公益目的劝阻老人吸烟,“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故而欠缺侵权关系的前提。设想,假如杨某采用推搡、辱骂、殴打的方式劝阻,本案结果就大不一样了。正由于杨某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果链条刚刚牵针引线即被隔断,一审法院公平责任的三段论大前提也因此被釜底抽薪。前年发生的女童分食香蕉致死案已有先例。两级法院主持公道,均认为邻里间善意的分享行为没有过错,赠与香蕉和女童因噎窒息死亡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既要公平,更要做好价值导向

判决书另一个亮点值得注意,郑州中院在杨某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主动纠错改判。民事诉讼中原则上必须当事人上诉法院才会审理,本案遵循例外——“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终审判决理直气壮地弘扬了积极的道德观,旗帜鲜明地鼓励好人做好事维护公序良俗,更重要的是通过说理论证,向社会公众传达了做好事要讲究尺度和方法。

法律的适用过程通常表现为个案定纷止争,但其对社会的引导教育功能不容忽视。法官们不应将视角局限于维护局部稳定,纵容“弱者有理”“按闹分配”,不能躲在公平责任原则背后让毫无过错的被告背负人道主义责任。唯有公正的裁判才能修补彭宇案所割裂的社会信任伤口, 唯有在正确的价值观指引下,我们每个人才能明是非、知善恶、辨美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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