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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有如此操作!年后辞职先交回年终奖?
编辑:胡耀宇     2018-03-09 18:03:07       来源:黄河新闻网

    “金三银四”职场现象由来已久,年后离职跳槽是许多白领的主流选择。春风拂面好时节,满意的薪资收入、高远的人生目标、宽广的职业前景,这些萌动的念头推动下,小刘向公司领导递交了辞职,没想到经理却指责小刘是忘恩负义的白眼狼,想辞职可以,先把过年发的年终奖交回来……

    如此荒谬的要求小刘当然不答应,于是找懂法律的同学商量此事。

    年终奖还是留人奖?

    企业和员工之间说到底只是赤裸裸的劳动关系,妄想光凭情怀套牢员工未免太幼稚。不厚道的公司把年终奖变成了牛鼻环、马蹄铁,约束员工向外流动,防范随意跳槽带来的不稳定性。刻薄如是:不干满一年拿不到、拖到次年4、5月才发、故意分两三批发。索回已发的年终奖岂止不厚道,完全于法无据。

    写清楚才靠谱

    年终奖属于工资待遇的范畴,按照年终奖的来源划分,一种为截留自职工工资,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种名为奖金实为工资的必须发;另一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奖金,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状况,参考劳动者工作表现,自主确定奖金是否发放、发放的条件和发放标准。

    法律不强制企业发放年终奖,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约定优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单位规章制度等书面文件中明确写明相关情况的,用人单位才有义务履行承诺,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员工能举证证明公司有发放年终奖的惯例且其他同事已经收到,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可主张自己应得的奖金。

    过年与离职与年终奖

    一个人跳槽,理由不外乎钱没给够、受委屈了。假若公司为了留人,在合同里写了“年中离职一律不予发放年终奖”类似条款,难道员工只能眼巴巴地认栽?

    前边说了,年终奖发放与否先看约定、再看惯例,在证明存在年终奖发放的事实基础上,年中年底离职照样有钱拿。

    有的单位喜欢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上耍流氓,利用不公平的条款免除单位责任,排除职工权利通常是无效的,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应当依据时间折算比例。例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第2款:“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经理所云“不交钱不让走”同样无效,在商言商要求企业也得说话算数。既然年终奖是对上年度的评价,与本年度没有半毛钱关系。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权利,自由如风注定挡不住,与其撕破脸面不如好聚好散,来日方长后会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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