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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万借款22年后变27万?老铁没毛病
编辑:胡耀宇     2018-03-15 11:17:04       来源:黄河新闻网

    春眠困顿,暖风微醺,不经意间轻触命运的时针,尘埃静眠云海翻卷,二十二载光阴如久别重逢拥融入骨,一瞬间斑斓的阳光晃了迷眼,午后梦回1995年,此时亦彼时,此岸亦彼岸,该做点什么才不辜负时光?

    当然是买房啊!

    1995年9月2日,镇江市民程某向朋友边某借了6万元钱,借条显示应在当年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及1万元利息。但是,程某并未按约还 款。此后9年里,边某多次催讨未果。2004年11月,程某又向边某出具一份新的还款协议,约定这笔借款于程某房屋拆迁时向边某付清, 如果中途经济有所好转,可以提前还清。然而,直到2017年借款仍未还完。

    忍无可忍的边某将程某告上法庭,要求程某立即还款6万元,并提出应从1995年11月起,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利息。22年时间里,程某曾偿还1.5万元,所以其尚未偿还的本金应为4.5万元。镇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赔偿本金及利息共计27.5万元。

    凤梨罐头会过期,借条也会

    有人看过这则新闻后头上的问号闪闪发亮,不是说过了诉讼时效就可以不还钱吗?

    不错,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受诉讼时效约束,但它并不是金箍棒画出的圈。

    程某边某起先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程某在10月30号前不曾还款,边某的诉讼时效(2年)从11月1日起开始计算。由于边某锲而不舍的催讨导致本应两年的时效始终鲜活如初,此为诉讼时效的中断。

    时间走到2004年11月,二人达成还款协议,这份新的合同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依据《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从此,程某完全掌握了诉讼时效的主动权,2017年要求还款,边某拒绝偿还时才计算3年期限(按照新《民法总则》)。

    22年的过错就像雪球越滚越大

    漫长的拖欠将4.5万元滚出了23万多的逾期还款利息,透视这颗巨大的雪球,其内核合法合理。

    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继续占用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收益,支付逾期利息是对出借人的合理补偿。借款方逾期未归还本金的,无论有无约定,出借方都可要求借款方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第6条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上世纪95年的6万元足以在镇江市区买一套房子,如果当年边某用这笔钱投资房地产,想必今日已获利百万。可见边某对朋友是何等慷慨义气,如今边某按年利率24%主张逾期利息23万余元,难道过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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