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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正式施行,重点内容必须懂
编辑:胡耀宇     2018-03-23 18:05:32       来源:黄河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施行。全文共九章69条,亮点颇多,内涵丰富,公职人员有必要深入学习了解。

监察对象全覆盖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所有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权力架构及领导体制

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工作,地方监察委员会之间由上级领导下级。

监察委主任由相应级别人大选举产生,副主任及委员由其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主任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地方监察委主任任期与本级人大相同。

各级监察委可向辖区内组织、单位、行政区域、国企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权限与措施

对被调查对象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需严格的程序批准,由公安、国安等机关依法执行。

留置

谁有权决定留置?监察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省级监察委应报国家监察委备案,设区的市级以下应报上一级批准

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且尚未查清的四类情形才可使用: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被调查人留置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如有碍调查则应在障碍消失后立即通知。

折抵刑期(正式稿中删掉了“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管制1:2,拘役、有期徒刑1:1。

4种情形可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

条件:领导集体研究,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自首、坦白、积极退赃、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被调查人的权利保护

留置不得超过3个月,经上一级批准可延长最多3个月,延长仅限一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而是政治机关,留置期间并未进入司法程序,此时律师不能会见。

被调查人的权利救济

本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错误行使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能否适用国家赔偿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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