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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执法者不应成为犯罪者
编辑:胡耀宇    2018-04-10 18:12:13    来源:黄河新闻网

    2015年12月8日凌晨,时任湖南益阳沅江市公安局琼湖派出所副所长的贾胜、民警许磊以及辅警李炳、黄强在侦办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过程中,在办公室对张某采取双手反铐、往鼻子里灌水等方式,要他交代盗窃事实,后来四名被告人发现张某脸色不对,呼喊其名字没有反应,随即给张某做心肺复苏按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沅江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医生现场确认,张某已经死亡。(澎湃新闻4月4日报道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059710

    2018年4月4日,益阳中院认为,被告人贾胜、许磊身为公安民警,李炳、黄强身为辅警,不依法履行职务,刑讯逼供张某致其死亡,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胜、许磊、李炳、黄强有期徒刑十年、五年、三年、二年。

     我们为什么要反对刑讯逼供?

    为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口供,司法工作人员使用肉刑、变相肉刑的方法让其开口,即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纠问式诉讼制度下有罪推定的畸形怪胎,看似简单粗暴地获取了证据,继而将嫌疑人送上审判的流水线,实际上罔顾公正容易屈打成招。现代法治社会主张程序正义和保护人权,拒绝刑讯逼供及其带来的“毒树之果”,我国1979年版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体现“严禁刑讯逼供”,并在《刑法》中规定有刑讯逼供罪。现行刑法第247条: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我们每个人作为公民,面对直接体现权力的国家暴力机关始终处于弱势。反对刑讯逼供不仅仅是为那些冤案主角们呐喊,为的是有朝一日我们不会成为下一个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十年判得冤不冤?不冤

    刑讯逼供罪如果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注意,此处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是把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拟制后的结果。

    贾某等四人实施捆绑、鼻腔灌水时主观上必然认识到伤害人体的可能性,然而意外来得太突然,他们没有预料到张某心脏肥大,因心传导系统窦房结区出血致急性心电功能衰竭而死亡。从四人逼供动机和出事后的急救措施可知,他们没有杀人意图,故而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亡。如果从重处罚为什么不是无期?为什么不是死刑?朋友,冷静,请别无视量刑情节啊。

    贾某,派出所副所长,指挥刑讯的主犯,双规期间如实交代检察院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自首,酌情从轻减轻。第一时间施救、呼叫120,酌情从轻。案发后四人家属主动代为赔偿死者家属,取得家属谅解书,酌情可减。检察院办案过程中,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也可减。最后,经司法鉴定,张某自身心脏肥大,灌水诱发猝死的原因力有限,按官方说法“起辅助作用”。

    就像一道算术题,加减相抵,一审法院选择从重中的十年下限还是可以接受的。

    此案给警察叔叔们三点教训,1、做警察,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全力以赴。2、执法办案坚持四个一律,既是法治要求也是自我保护。3、提升办案能力,学法守法不要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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