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下午,成都人民东路盐市口附近发生一起突发事件。一辆白色越野车在原地多次转圈后,从顺城大街逆向往盐市口方向冲去,与附近多辆电瓶车发生碰撞,最终撞向一辆汽车后停止。事发后,路口执勤交警和公安立即将肇事车驾驶员控制。
据成都警方通报,该起事故共造成3人受伤,3车受损。该案系姚某某(男,62岁,遂宁市人)所为,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决定对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公布的调查信息有限,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基于什么动机在人车密集的市区横冲直撞,调查尚未明了的时候不宜乱猜乱说,网络造谣可是有违法风险的,今天单纯说说闹市撞人这种犯罪行为。
既熟悉又陌生的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采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兜底罪名,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是放火、爆炸、决水、投毒等具体罪名之外的行为,但危险性已经达到值得《刑法》处罚的程度。看似遥远陌生,其实近在身边,举几个例子:
张某军明知三聚氰胺为不能食用的化学用品,为谋取非法利益,罔顾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其生产销售的蛋白粉加工后的原奶销售给石家庄三鹿,继而流入全国市场,这就是有名的三鹿奶粉事件。
孙伟铭案。孙伟铭醉酒后无证驾驶,发生追尾事故后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后又与4辆汽车碰撞,造成4死1伤的惨烈车祸,由此推动国内醉驾入刑。
公共场所私拉电网、高速公路上逆行、持刀乱砍、自焚自爆、盗窃窨井盖、故意传播艾滋病毒、从高楼上扔石头等。
撞了人怎么不是交通肇事罪?
不是所有猫都能叫橘猫,不是撞人就是交通肇事。尽管它们都表现出撞人伤人,本质上大不相同。
1 主观方面不同。两罪都存在交通事故的结果,对这个结果,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差老远了。交通肇事,司机的心态是过失,即他本来没想过会出事,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duang!撞了。危害公共安全,司机本就是故意的,积极追求或者无所谓,谁遇见谁倒霉。
2 客观行为不同。交通肇事必须先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必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总之得有个结果。危害公共安全不要求违反交规,也不要求结果,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姚某某连撞3人,都是轻伤,达不到交通肇事的程度,但他的行为无疑是危险的,警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拘留姚某某没毛病。
由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姚某某将来如果被公诉,量刑不会太重,3年以上至10年有期徒刑中挑个低档刑期。
发生这种事,大家都不想的。所谓吉人自有天相,做人呢,最重要的就是开心。危险无处不在,为了应对类似突发事件,咱作为普通人有必要学习掌握一些急救避险知识,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