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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我不是药神》:戏里戏外的销售假药罪
编辑:胡耀宇    2018-07-12 10:57:17    来源:黄河新闻网

    上周徐峥主演的《我不是药神》上映,听闻由真实案例改编,本人按捺不住好奇心,于是欣然观影。

    影片讲述了一个简单但值得深思的故事。国外药企重金研发专利抗癌药,2万+一瓶的天价药是国内多数白血病患者承受不起的,主角大批量买入印度仿制药,最终身陷囹圄。围绕格列宁展开了一场生与死、情与法、生命权与专利权的矛盾冲突。

    程勇被判销售假药罪,冤!

    故事设定于2002年-2003年,犯罪与判刑自然应该依据那时的法条,看看02年的《刑法》怎么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为前提,程勇显然无罪。他转手贩卖的印度仿制药不仅对人无害,药效媲美正版,多少病人在“假药”的作用下得以延续生命,片子里程勇罪名成立被判五年简直荒唐,可见编剧没下足功夫。

    真实的陆勇,既是英雄也是违法者

    看完后走出影院,回味之余除了感动还有些许遗憾。艺术来源于生活,我们在有笑有泪的故事里容易错失现实的精彩。

    

    主角原型陆勇的经历本身就是一场戏,无需煽情,无需改编。

    程勇与印度仿制药厂商面谈时,坦然自称不是英雄,只为赚钱。起初他言行一致,通过混入食物走私进国内,转手倒卖赚取差价,依照2011年修改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来看,程勇有罪。(注:现行《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删掉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和电影不同,陆勇无罪。

    1 仿制药在中国属于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进口、销售的药品,无论药效如何,均以假药论处。

    2 陆勇同是慢粒白血病患者。少了从利己到利他的戏剧转变,多了生死攸关的逼不得已。

    3 不存在“销售行为”,因而无罪。陆勇没有走私没有代购,只是传授病友购药方法,并解决信用卡支付问题。算不上销售,也没有营利收入,故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4 网上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并使用,单论行为,陆勇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但其动机、目的并非牟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沅江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电影改编其实可以多用点心

    国内律政题材的影视剧多浅尝则之,本片亦如此,停留于情感表面,不做深入探讨,应该再挖掘法律内涵,可惜了这么好的素材。

    煽情到位,庭审儿戏。比如,负责办案的曹警官发现前姐夫有犯罪嫌疑,这时应该主动申请回避。

    公诉人指控程勇“严重违反国际版权法”,卖假药侵犯的是专利权,关版权什么事?

    哪儿有律师一上来就承认被告有罪的,你是替当事人服务的啊,这不坑人吗?

    非要给程勇判刑,一个走私罪足以。

    病人要活下去,这没错,但药企不是反派,专利权也不该被蔑视。

    陆勇无罪体现出司法的人文关怀和价值选择,与之对应的,中国需要更多能关注现实生活,能扛得起社会责任感的好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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