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黄河专题> 胡律师说法
【胡律师说法】以菩萨之名!福建沙县一寺庙会计挪用80万被判刑
编辑:胡耀宇    2018-07-20 10:15:03    来源:黄河新闻网

    海峡都市报报道了一则雷人的新闻。

    被告人邓某曾于沙县水南玉皇阁任职会计,从2009年12月11日至2011年4月14日期间,邓某为偿还高额的民间借贷,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私盖公章给自己开支票,总计挪用了约81万元。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判处:一、被告人邓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邓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一千元,发还被害人沙县水南玉皇阁。

    法庭上,邓某供述“雷语”惊人,“拿钱的时候我问过菩萨,菩萨说可以拿”,邓某是沙县本地人,信佛多年。

    挪用资金罪是个什么罪

    挪用资金罪,可以说是民营企业员工最容易触犯的犯罪, 常见于公司高管、财务会计、出纳等具有管理、经手财物职责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故意把公司所有或支配的钱挪作他用。对应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能犯此罪的一定不是体制内的人。

    常见有三种表现形式。

    1 超期未还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自己使用或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 营利活动型。数额较大(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如炒股、经商、存入银行等。

    3 非法活动型。数额较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寺庙、道观的法人地位

    《民法总则》突破性地首次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寺庙、道观终于有了合法身份,权利义务正式纳入法治轨道,其权利和行为能力、财产所有权、宗教活动等受法律保护,同时亦被法律监督约束。

    《民法总则》第92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玉皇阁符合捐助法人登记条件,配备会计也没什么奇怪的,案件中的80余万元应当获得司法保护。

    请编个靠谱点儿的借口

    好奇查了下资料,沙县玉皇阁始建于距今一千余年的宋绍圣四年,主要供奉玉皇大帝,从名字和建筑外观看,这是典型的道观啊!

沙县水南玉皇阁

    邓某说菩萨让拿钱,这专业不对口,佛教不管道观的钱,你应该找玉皇大帝或太上老君批准才对。

    玩笑归玩笑,宗教活动场所无论是作为社会团体还是捐助法人,每天念经送佛、炼丹修仙还不够,有必要有义务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随着中国逐步实现现代化,宗教场所也应当建立一整套的财务管理制度,像企业一样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


  • 黄河新闻网手机版

  • 黄河新闻网官方微信

  • 山西省委社情民意通道

手机黄河新闻网
www.s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