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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杀人犯逃跑22年成作家 已过追诉时效仍可判死刑
编辑:胡耀宇    2018-08-01 11:08:37    来源:黄河新闻网

    7月30日,跨越22年的“1995.11.29”织里晟舍特大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该案经最高检核准予以追诉,两名被告终究没有逃过诉讼时效。看了新闻,我瞬间想到这个表情:

    22年前犯下抢劫灭门大案

    1995年11月28日,汪、刘二人来到浙江湖州市织里镇,为了“搞点钱”,入住该镇晟舍新街闵记饭店旅馆内,伺机寻找作案对象下手。杀害房客于某某后仅劫得20余元。后因所劫钱财较少,两人又以退房结账为由,用钝器击打头部杀死旅馆老板、老板娘及其年仅12岁的孙子后,搜得100余元。

    作案后,汪、刘二人自此“人间蒸发”,直至去年8月11日被抓获归案。

    22年后杀人犯变身作协作家

    早在1985年,刘某彪就在合肥市文联主办的《未来作家》期刊上发表了处女作。2009年,刘某彪凭借自己的中短篇小说集《一部电影》,获得了2005-2006年度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出版奖”三等奖,此奖项被业界称为“安徽文学奖”。

    此后,刘某彪先后出版散文集《心灵的舞蹈》、长篇小说《难言之隐》、历史演义小说《行者武松》等作品。

    2013年7月,刘某彪加入中国作家协会,成为当年被批准加入中国作协的13名安徽籍作家之一。

    有意思的是,武松杀人后乔装打扮成游方的假和尚逃避官府抓捕,后上二龙山与鲁智深会合,在梁上仍以“行者”形象行事。刘某彪从一个杀人犯逃匿转变为正式作家,他的经历颇具戏剧性,或许其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早已暗示了他自己的命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身份变幻照样难逃罪责。

    追诉时效让你先跑20年

    《刑法》中设置追诉期限,在一定期限内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意在震慑在逃的犯罪分子,督促其早日投案,同时在有限的时间内尽量节约侦查、司法资源。那么,是不是只要犯罪分子想尽办法拖过期就能像没事人一样回来?天真。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

    以上针对一般情况,凡事总有例外,有几种情况不受时效限制,抓到天涯海角,追到时间尽头。

    ①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③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只要立案或被害人及其家属报案就要永远被追诉。本案中,刘某彪抢劫杀人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原本时效期限为20年,然而案子太大,最高检坚持要破案,成为作家宣称只写好人的刘某彪还是无法“洗白”,等待他的将是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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