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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清洁工提前上班遇车祸,属于上班途中算工伤
编辑:胡耀宇    2018-08-03 11:21:43    来源:黄河新闻网

 王某是某公司的清洁工,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11点。为了做好本职工作,他每天5点钟就到公司上班,同事对此都能证实。

 今年6月14日4:40分,他照常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与一辆相向快速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县交警部门认定他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愈后,他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

 7月30日,公司负责人声称王某提前上班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提前上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工伤认定是实现劳动者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可以享受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了工伤的一般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6款可知,对职工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害属于工伤,并没有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做出规定。工伤认定立法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要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其行为与工作内容、职务相关,合同章程有无约定、时间、地点不应僵硬地限制工伤认定的范围。事实上,政策和法律也有人性化的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放宽了“上下班途中”条件。可以说,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和路线内都算“上下班途中”,哪怕上下班顺便接送孩子、吃早饭都算。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认定王某工伤合法。王某提前1小时到岗上班已形成习惯,这与清洁工工作特性密切相关,时间路线合理。为了单位利益每天5点开工,工作内容符合岗位职务,属于履行职务的劳动行为。且王某能够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其不负责任。

 认定王某工伤合理。王某工作勤勉负责,如此敬业奉献的员工当为公司表率,如果公司不承认工伤,为了省一笔钱却毁了形象,因小失大会让员工寒心。承认工伤对王某对公司一举两得,依法履行企业职责,诚信守法有人情味。

 劳动者权益保障不是一句空话,用人单位不能总想着逃避,应该积极依法履行义务,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劳动者要学法懂法,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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