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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我是为了她好”男孩篡改同学志愿差点坐牢
编辑:胡耀宇    2018-08-16 10:52:29    来源:黄河新闻网

    6月26日是志愿填报倒数第二天,小兰在下午5点半左右确认提交,她自信以为这次一定能如愿进入心仪的大学。27日下午3点,有人神不知鬼不觉地登陆了小兰的账号,并且修改了她的志愿。

    经调查,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小柯。小柯与小兰同在杭州某艺术学校学习,他和小兰还有另外3个女生因为关系不错,建立了一个名叫“因为遇见”的微信群。小兰曾在群里发过她的身份证号、准考证号以及登录密码,让小柯帮其打印准考证。

    毫无保留的信任给了小柯可乘之机,自认为“为她好”,他擅自修改了小兰的高考志愿,并导致小兰落榜。面对检察官,铁窗后的小柯坦白:“我希望她这次录取不了再复读一年,可以上更好的大学。”

    新闻来源:青年时报 原标题《杭州女孩复读一年考表演专业,却因被好朋友偷改志愿再次落榜》

    小柯的幼稚无知不仅害了同学,自己也摊上了大事,检察院即将对他审查批捕,也就是说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小柯现在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

    

决不能让齐玉苓、王娜娜、罗彩霞的悲剧重复上演

    每年都会有教师、学生偷改他人志愿的案件发生,司法机关通常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理,少部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公诉,理论上三个罪名都不是完美贴合,存在一定争议。

    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系统内的数据和程序删除、修改、增加、干扰,以及故意制作、传播病毒影响计算机正常运行,本罪侵犯的是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危害系统正常运行,而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值得动用刑法。何为“严重”?司法解释写得清楚:

    ① 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② 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③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④ 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⑤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常见篡改高考志愿案件中,嫌疑人或被告已经知道被害人的考试信息,对电脑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无影响,只是冒用他人信息进行简单的字符修改,如果直接套用解释给的数额,很难说是严重后果,那么不妨换个角度——改动高考志愿影响到的是被害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以及未来的人生可能性,虽然难以换算成具体数额,但对于落榜的考生来说不可谓不严重,因此第5项“其他严重后果”备用兜底。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相对而言,教书育人的老师更容易接触到学生的考试信息,所以老师触犯此罪的概率更高。小柯获取的帐号密码源于小兰主动提供,“非法获取”放在小柯身上显然不合适。

    3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这里的“通信”原指传统纸质信件或电报,互联网时代发展促使法律扩大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志愿填报系统也是一种点对点的私密的数据通信方式,个人认为可以适用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

    检察机关考虑到小兰已被原志愿补录,被害人一家表示谅解小柯,从动机上看性质不恶劣,从结果上看危害不大,为了不耽误两个年轻人的未来前程,最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算是一个有温度有人情味的happy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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