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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教师节变收礼节,法律有话说
编辑:胡耀宇    2018-09-11 10:48:15    来源:黄河新闻网

    每年九月十日教师节,家长送礼,老师收礼似乎已成为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尽管教育部门多次明令禁止教师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索要、收受学生家长的财物,但这股歪风邪气似乎越刮越猛,对此,法律法规有什么说法?

    刑法管不着,或者说很难管得到

    受贿罪对主体身份有特殊要求,普通公立学校的教师属于事业编,不算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受贿罪实行犯资格。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看起来似乎可以治治手长的贪心老师,其实管不着。

    能犯这个罪的,要么是管人的要么是管钱的,必须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商业经济往来中为他人谋利益。而且,“数额较大”至少也得6万元,普通教师收点购物卡什么的显然够不着“门槛”。

    那么,老师收礼是不是无法无天了?不是。以下两种情况一定是犯罪!

    第一种,负责招生职责的老师收钱违规招生,比如让不够分数线的学生破格录取,安排关系户进重点班。

    第二种,私自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回扣,为教销售方谋取利益的。

    监察委很忙,不管普通教师、医生

    监察委成立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注意定语“行使公权力的”,普通教师、医生不具有管理人、财、物的公权力,因而不受监察委管辖。

    究竟哪门法能管管教师收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对事业编教师的行政处分,一般由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局做出决定。为了避免学校包庇,直接拿着证据向教育局举报效果更佳。

    如果贪腐收礼的教师还是个党员,那就更好办了,收礼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党规党纪,直接找纪委举报走起!

    其他还有一些教育部的文件,如《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文件划出了6条“红线”,严禁教师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经举报核实的,开除涉事教师并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追究学校、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教师收受家长礼品礼金,败坏师德师风不仅仅是个人道德问题,更严重之处在于,他们利用背后属于国家的教育公共资源牟私利,给本就不公平的教育资源雪上加霜,伟大的教育事业因这些腐败的蛀虫而沾染上权钱交易的金钱气息,从根本上蚕食着教育的廉洁与公正,损害了全体教师的良好形象,腐蚀了社会基本信任关系。

    家长们一边跟风送礼一边大骂老师黑心,既是受害者也是参与者,何其可悲!滋长不正之风,践踏规则意识,必须杀一杀歪风邪气。希望家长们不要向恶臭的潜规则妥协纵容,敢于监督与举报,勇做对抗校园贪腐的“破壁人”。纪委千万不可忽视教师蝇贪之害,勤拍“苍蝇”还校园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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