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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媒体人必看!新闻报道中法律相关禁用词详解
编辑:胡耀宇    2018-10-25 11:22:47    来源:黄河新闻网

    遣词造句,记者编辑们的基本技能,是吃饭谋生的家伙。常言道,术业有专攻,遇到专业术语,有的人草率马虎,觉得意思差不多就用了,而有的人认真负责,搜索学习一番才敢用,保证不出纰漏。做媒体人的差距咋就这么大呢?

    新华社曾于2015年、2016年先后发表《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详细列举了媒体报道中的禁用词,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本人摘选并补充一些易被误用的词语试作说明。

    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

    犯罪嫌疑人家属;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

    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

    严重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

    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艾滋病患者;

    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出于人道主义保护,避免当事人身份公开后遭受歧视与网络暴力,键盘侠、网络喷子、杠精的可怕,大家都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任何阶段都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详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对成年人则没有统一规定,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审判结束后,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三年以下轻罪被告人等案件外,原则上可以公开涉罪人员的姓名。

    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罪刑法定原则排斥有罪推定,只有经法院审判才能定罪,在此之前,他仅是有嫌疑进行了犯罪,记者一棒子把人家定为罪犯,一越权,二蔑视人权尊严,三可能冤枉好人,侵犯名誉。

    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或者籍贯作标签式前缀。

    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农民歹徒”一类的写法。

    看见没有,坚决反对地域黑。新闻职业秉持客观中立,拒绝任何歧视偏见。

    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法院系统分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直辖市较特殊,以北京为例,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院分四级,同法院等级对应一致。与法院院长对应的叫检察长。

    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

    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民事、行政案件,被告不等于坏人,法庭之上双方地位平等,打官司解决纠纷明晰权利义务。另外,双方都上诉的情况也是存在的,括号注明(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老赖不能等同于被执行人。

    老赖正式全称叫失信被执行人,不单形容欠债不还的人,还包括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人。

    性侵。

    性侵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是指强奸、猥亵行为尚不明确,缺乏证据且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的较为模糊的定义。强奸、猥亵属于性侵,性侵不一定是强奸、猥亵,甚至达不到犯罪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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