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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昆山反杀案”入选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
编辑:胡耀宇    2018-12-21 15:30:57    来源:黄河新闻网

 如果评选2018年度十大法治关键词,“正当防卫”一定榜上有名。

 众所周知,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公民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正对不正的最终责任豁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惩恶扬善,弘扬正气。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坦言各地认定正当防卫存在问题:“受执法理念和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各地对正当防卫的尺度把握不够统一。”“总的看,立法设计正当防卫的初衷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实现。有的认定正当防卫过于苛刻,往往是在“理性假设”的基础上,苛求防卫人作出最合理的选择;有的作简单化判断,以谁先动手、谁被打伤为准。”

 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四个案例皆为正当防卫相关案件,其中,引发社会大范围关注的“昆山反杀案”位列其中,足见最高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重视。无论是专业的法律人还是普通老百姓,均有必要进行学习,深刻理解并掌握正当防卫的界限与标准。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案情简介

 略,著名的昆山反杀案

 指导意义

 1 明确了特殊防卫规定中“行凶”的概念。

 有时候不法侵害透露出的犯罪故意内容不明确,防卫人当场看不出对方是想杀人还是伤人。不法侵害者表现出多种主观故意,或者持概括故意,只要其行为具有现实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可能性,均应当认定为“行凶”。

 2 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作出进一步解释,即不能要求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加诸被害人身上,只要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已经迫在眼前,或者已达既遂状态但侵害行为没有实施终了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

 在于海明抢得砍刀顺势反击时,刘某既未放弃攻击行为也未实质性脱离现场,不能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停止,因而并未超出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

 陈某正当防卫案

 案情简介

 中学生的残酷青春物语

 陈某在甲的女朋友QQ空间留言示好,甲纠集众哥们,共9人在中学校门口截住陈某。敌众我寡,钢管石块的围殴之中,陈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不属于管制刀具)乱挥乱刺,致三人重伤。

 指导意义

 1 随身携带水果刀,无论是日常携带还是事先有所防备,都不影响对正当防卫作出认定。法律不是狗仔队,只关心你当时怎么想的,不管你之前怎么想的。

 2 不能单纯以防卫人造成重大伤害排斥正当防卫的适用。

 必要限度指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界限,通常从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法侵害的缓急、不法侵害的权益三个方面综合考察。

 陈某临危自保持刀反击,就所要保护的权利性质以及与侵害方的手段强度比较来看,不能认为防卫措施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即使防卫结果在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案情简介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包括洗脚城

 足浴店与养生会所竞争激烈,足浴店沈老板怀疑养生会所有人举报其店内卖淫嫖娼,断人财路岂能忍气吞声?带着众小弟携棒球棍、匕首踢馆泄愤。雷某刺中会所员工侯秋雨,侯秋雨捡起棒球棍击中雷某头部,致其不治身亡。

 指导意义

 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

 案情简介

 真人版植物大战僵尸玩不起啊

 闺女姑爷闹离婚,老丈人守家。姑爷强行硬闯,抛掷瓦片手撕老丈人,老朱一刀暴击秒杀姑爷。

 指导意义

 1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对复杂,对此应当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时机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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