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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男性生育权,一个伪命题
编辑:胡耀宇    2019-03-05 18:12:42    来源:黄河新闻网

 三月如七岁的小姑娘,蹦蹦跳跳踩着时间的格子拥春风共舞。翻看三月日历,3•8妇女节格外醒目,今天不如聊聊生育权。

 案情回顾

 张某和李某于2014年1月登记结婚,2015年9月21日,已经怀孕25周的妻子李某在其母陪同下到广州某医院人工引产。两人于2016年12月诉讼离婚。丈夫张某认为,医生的非法人流侵犯其生育权,导致家庭矛盾急剧恶化,最终悲剧收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医院赔偿88万元。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向广州中院上诉,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本案中广州某医院为李某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是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的正当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主张该行为非法剥夺了其生育权和胎儿的生命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丈夫有没有生育权?

 生育权,通俗的说法就是公民有权决定生不生孩子、什么时候生、怎么生的自由。《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同时我国法律从未否定男性生育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即为明证。

 然而,各位男同胞们别高兴得太早,中国丈夫的生育权就像初恋告白般靠不住。

 生孩子这种事基于男女合意,强扭的瓜不甜,双方各凭生育权互持矛盾,丈夫要生,妻子不愿,或妻子要生,丈夫不愿,此时法律往往优先保护女方。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生孩子说到底必须由女性承受痛苦。生育权与女性生命健康权骨肉相连,比起繁衍传承的家族使命,生命必然置于更高处方可彰显人性光辉。倘若优先保护男性生育权,不难想象最坏的结果——女人地位降低,无权拒绝怀孕,将沦为男权社会的生育工具。

 通过以往类似案例可知,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丈夫总是处于劣势且被动的境地,即便走上法庭寻求帮助也得不到支持。《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预先泼了所有中国丈夫一脸冷水,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简而言之,女方未经协商自行打掉孩子,男方要么忍着,要么离婚。

 当女性生育权保护走向极端

 扭开脑洞的阀门,不妨想象一下生育权保护背景之下男人的惨状。

 某男28岁,三代单传,肝癌晚期,时日无多。公公婆婆跪下来央求儿媳把孩子生下来,由他们抚养免去拖油瓶的烦恼。儿媳在丈夫死后,干脆地打掉了腹中胎儿,毫不留情地走了。

 近未来,一对儿情侣因为琐事吵架分手,女方伪造有前男友亲笔签名的授权书找医院做了冷冻胚胎移植手术,此后成功诞下男婴。男方就这样莫名其妙地成为爸爸,在久远的十数年间不断被法院追缴抚养费。

 男性生育权,注定是一个尴尬的伪命题,如果法律不改,或许人造子宫技术普及、代孕合法化才能解决男人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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