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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搞兼职副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学刘慈欣
编辑:胡耀宇    2019-03-26 17:16:05    来源:黄河新闻网

 一位同学年过三十,事业单位编制,工作枯燥,收入低微,自觉前途渺茫,人生黯淡无光,而立之年已然提前进入养老模式。近日闲谈聊到职业出路,他说同事里好几个人都在搞副业赚钱,自己也想试试,不知道这么做违不违法?

 可以下班后兼职,不得经商办企业

 今年1月份,扬州市宝应县纪委在市政府网站“寄语市长”频道回复网友咨询,公务员能否利用周末送外卖?

 县纪委:“原则上不构成违纪,但作为公务人员应当向组织报告情况,不得影响本职工作。”新闻引发热议,多数网民表示理解与同情,公务员也是人,也要还房贷、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各行各业都不容易。

 我们先来看看2018年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怎么说。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营利性活动”如何定义?营利性活动能否理解为一切商业行为?

 再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列举的情况: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对比可知,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送外卖、开网约车、出租房屋、当家教等商业行为无法与党纪禁止的营利性活动危害性相当。禁止公务员参与营利性活动,目的在于保障公务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损害政府公信力。假如机械地解释条文,强硬让公务员不食人间烟火,不得涉及任何商业活动,既不现实也丧失了为人的温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内容表述近似,所以,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在不妨碍本职工作、不利用职权影响力的前提下从事合法劳动并获取报酬,不违法不违纪。

 像刘慈欣一样上班“摸鱼”,不行!

 下班时间兼职问题不大,那上班空闲时间“利用”一下也行吗?

 随着《流浪地球》电影的火爆,科幻作家刘慈欣再也不能像往日默默无闻地低调生活。电影发布会、媒体采访、各种会议要约络绎不绝,红了的刘电工离大排档喝酒撸串的日子越来越远。

 娘子关发电厂可是国企,与事业单位工作环境大同小异。刘慈溪当年怎么利用时间写小说的?这个问题,刘成名前后的两次回答截然相反。

 早年,刘慈欣接受采访时坦言:“特别像电力系统这种工作,你必须按时去上班,按时坚守岗位,那么坚守岗位的时候,你就可以在那里写作了,(我)相当一部分作品,都是在这个岗位上写的。因为在岗位上写作,你有一种占便宜的感觉。”

 微博顶上热搜后被国资委官方帐号逮到,之后面对环球时报记者专访,刘慈欣的口风180度转弯漂移——“那种情况也不能说完全没有,但很少,因为没有时间。每天我们基层发电厂的工程师和搞技术的挺忙的,每天的活都不断,你哪有时间去写??”

 上世纪90年代岗位饱和、人浮于事、喝茶看报的时代一去不复返,然而不可否认,如今事业单位人员上班时间打游击偷懒还是存在的。玩游戏、看网剧、炒股、聊八卦,打发时间的方法五花八门,像大刘那样偷偷搞创作已经足够低调了。当然不论结果价值如何,上班时间违反工作纪律都是不对的。

 事业单位可以容忍你身在曹营心在汉,允许挖掘工作之外的潜能并利用,但是,吃空饷、磨洋工绝对禁止。正如鲁迅先生所言“贪安稳就没有自由,有自由就要历些风险,只有这两条路。”与其占着编制得过且过,不如走出去另觅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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