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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婴儿电梯坠亡,不靠谱的爸妈恐怖如斯
编辑:胡耀宇    2019-04-02 17:57:47    来源:黄河新闻网

  3月30日,东莞市常平镇一商场发生一起婴儿坠亡事件。孩子约莫3、4个月大,当时这位年轻的妈妈单手抱娃靠电梯左侧站立,重心不稳身体前倾,孩子从手中脱落,抢救无效死亡。

  百度搜索“商场”“孩子”“死亡”,近年来发生的类似事故不在少数。每每新闻“震惊”网络,大家都为之悲痛唏嘘。这些幼小的生命还来不及长大成人,来不及感受世界的广大,来不及体验人世的酸甜苦辣,就早早离世,甚至连惋惜、留恋、后悔都不懂得。而目睹或亲历自己的孩子夭折,不得不面对自己的过失的家长们,或许余生都会在自责悔恨的残火中备受煎熬。

  2017年天津大悦城购物中心儿童坠亡事件令人记忆犹新。当时,一位父亲抱着两个孩子在4楼玻璃围栏处,其中一个孩子不慎坠落,父亲在试图拉拽时,怀里的孩子也跟着掉了下去。

 比起坠楼来得猝不可防,心大的父母把孩子忘在车内,中暑窒息而亡则痛苦惨烈许多。2018年8月份,四川一对父母把儿子落在车内。等发现时,孩子已经被活活闷死。

 同样的惨剧一再上演,单纯因建筑设施导致的意外屈指可数,更多的是监护人失职疏忽酿成人祸。

 

 此类事件中,死者近亲属能否向商场主张侵权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场对其所在场地负有天生的地主之谊,对进入商场的每一个潜在消费者都必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种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商场至少做到:

 安全警示义务。比如,卫生间需提供防滑措施、电梯口张贴乘坐注意事项等,我们平常逛商场时一定能看到“小心碰头”“请勿探出护栏”“手握扶手,右侧站稳”“请勿奔跑”之类标识或语音提示,要让消费者简单易懂地明白可为不可为,哪些地方需要注意。

 安全防护义务。使用的电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 16899-2011,是否定时维护检修排除安全隐患,是否预备应急措施。有的电梯发生卡夹后能自动停止,有的则需人工制动。

 安全救助义务。有无配备电梯看护员,以便遇到带娃顾客口头提醒、发生事故第一时间开展救护。能否实施初步医疗急救,不能的话则应紧急联络医疗及消防机构。

 从动图中我们可以看到,自动扶梯达到了1.1米高度,但有形的护栏挡不住无形的马虎,这位妈妈一反常理站在临空外侧,且单手臂弯抱娃,双脚分别踩在层级相间地带,电梯下行站不稳恰巧靠孩子那边倾斜,简直是教科书式的错误,大家千万不要学她。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商场电梯是否符合国标有待专业鉴定,即便未尽到安保义务,监护人的重大过失也可抵消很大一部分过错,双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过失导致被监护人死亡,应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我认为不靠谱的父母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结构特征,但他们既是施害者同时亦是最大的受害者,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国内鲜有粗心父母被提起公诉的。

 “一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怕了”,没有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即便设备再高级、再昂贵,人自己才是最大的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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