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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工地发生事故私了瞒报涉嫌犯罪
编辑:胡耀宇    2019-05-22 16:55:26    来源:黄河新闻网

 网友问:我单位最近施工时,因为同事业务能力不足,掌握技术不熟练,导致施工队的一名农民工当场死亡。单位领导想和死者家属私了,给钱封口就当无事发生,否则不归还遗体。请问,可行不可行?

 死一个人也算“重大”

 重大责任事故罪,指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此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体到技术规范、操作规范、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方面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立案标准,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死亡一人,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你描述已经涉及犯罪,超出民事范围。公诉案件符合特定条件可以“私了”,但此私了非彼私了,完全排除刑事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

 

 公诉案件什么情况可以刑事和解?

 1.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

 2. 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和解后还会判刑?

 不一定。双方当事人在公、检、法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提从宽处罚的建议;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最后法院听取建议作出判决。是否宽大处理,三家都是“可以”,不是“必须”,而且案件不会因和解就在公安机关一笔勾销。公诉案件代表国家刑罚权的运行,当程序启动,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操纵这架庞大机器的开关,只能随之而动。

 瞒报事故,后果很严重

 单位领导受处分、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贻误抢救的可能犯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及《解释》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建筑工地发生伤亡事故,多数倾向于暗中私了,可以说是一种多方利益的默契合作。只要瞒得住,施工单位不会停工整改,不会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包单位如期完工,房产开发商声誉不受影响照常热卖,安监局领导不会被处分,家属赚到本来一辈子都赚不到的钱……看似共赢没有输家,然而花钱摆平命案体现出一种对生命的冷漠,对金钱的崇拜,对法律的轻蔑。对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的内伤也许表面上轻描淡写,实则贻害深不可见,终究侵蚀制度反噬自身。

 可行性存在,但难以保证家属将来不会报案,即使几十万堵住一张嘴容易,堵住工地上所有人可不容易,如果有一个目击证人敲竹杠尝到甜头就会有更多人效仿,到时候你们领导给得起吗?

 若有良心,建议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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