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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公司干涉朋友圈自由,侵犯员工人格权
编辑:胡耀宇    2019-10-11 14:11:31    来源:黄河新闻网

 据大河报,郑州某商场从9月20日起,要求员工每天早中晚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促销广告。受采访的员工透露,每天上下班打卡检查手机、头像统一换成广告海报,不然就会被罚款20元~50元不等。

 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2018年时商场加了一项规章制度,要求员工配合商场的宣传活动。至于员工认为此举侵犯隐私权,他表示“没考虑那么多”。

 我的朋友圈谁做主?

 朋友圈,顾名思义即向朋友敞开的网络社交空间。有人拿朋友圈分享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有人只把它当做一个营销赚钱的平台。微商代购、最萌宝宝投票、团购砍价等等垃圾信息满天飞,我们不堪其扰最后只能选择屏蔽。当一个人天天发广告,抱歉,我们不再是朋友了。

 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劳动者为了谋生,天生为弱者。老板说,你人是我的,你的朋友圈也是我的。换个高雅的说法,干一行爱一行,不要问公司给了你什么,要问你为公司做了什么。生活的重压把你变成了沉默的忍者,你的朋友圈被无偿征用,为公司做推广,硬广软文刷屏,你发现被人拉黑、删除好友,只能无奈一声叹息,谁不是为了生活?

 朋友圈中的人格权

 员工抵触公司的强迫行为很正常,商场此举是否侵犯员工的权利呢?

 不同于微博陌生人社交,微信更倾向熟人网络。我可以选择添加谁为好友,发表动态给谁看、不给谁看,以个人意愿决定虚拟空间的开放程度,这种信息公开的选择权属于公民人格自由的体现。如果一个人连朋友圈都无法做主,那本身就是对人格的践踏。

 互联网和现实社会人格映射,彼此影响。朋友圈是人格的延伸,换句话说也是一种“人设”。你在朋友圈发什么东西就会活成什么样子。天天发学术文章,大家会夸你知识渊博、学霸;发美食,吃货你好;“鸡汤”与谣言齐飞,那多半是个内心空虚没主见的中年人。朋友圈沦为广告机器,本人的社会评价无疑会降低,名誉权间接受到牵连。

 个人认为,企业强迫转发朋友圈、强迫改头像属于对员工一般人格权的侵犯。单位规章的制定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一波。当然,退而求苟且也没错,微信帐号公私两开花、设置分组可见也是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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