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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叶璇曝光“外放”老伯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无需道歉
编辑:胡耀宇    2019-10-18 10:26:21    来源:黄河新闻网

 10月10日,演员叶璇微博曝光一中年男子高铁外放扰民,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该男子先是承认错误,同时认为叶璇侵犯了自己肖像权,视频影响很大,让儿女脸上无光,要求叶璇删除视频并道歉。

 回归主题,叶璇究竟有没有侵权?

 我认为没有。

 大家普遍对肖像权存在两个认识误区,包括不少所谓律师的评论文章也随波逐流、糊弄大众。

 误解1、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就不侵权

 肖像权不单指使用权,肖像制作权、肖像维护权、肖像拥有权与使用权四兄弟合体组成公民肖像权。是否营利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而作为侵权恶意和侵权责任的判断参考。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制作、复制、公开、展示、陈列、丑化等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某医院在网上随便找了张范冰冰的照片当做整容广告,并发布在自家微信公号上,毫无疑问是侵权的。换个场景,业余摄影师不管路人意见,强行跟踪拍摄侵不侵权?

 误解2、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所以一切制作、使用、公开肖像的行为统统侵权

 走极端钻牛角尖的思维定势。侵权行为不等于侵权责任,范冰冰要告医院,她也得证明损害事实(自己精神痛苦、财产损失)、主观过错(这事确实是你医院干的)、因果关系,更何况通常普通人被侵权了也毫不知情,网络这么大,谁偷拍了我又发到什么不正经网站,我怎么知道。

 为了避免肖像权排他性过强,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应运而生。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其他行为。

 以上虽为学界理论,但《民法典人格权草案(审议稿)》中已有体现,不出意外将正式写入民法典,2020年后公布施行。

 叶璇拍摄视频曝光张先生,她的目的为了维护公序良俗而制止不文明行为,就事论事不带有私人报复或侮辱丑化的动机,视频拍摄于公共场合,上传至网络且没有断章取义、掐头去尾的选择性编辑,属于合理使用、公开张先生的肖像,具备违法阻却事由,因而无需对张先生道歉负责。

 此事为我们如何与生活中的不文明、低素质行为斗争提供了思路。大妈跳广场舞扰民,于是有了高音喇叭、泼粪、扔啤酒瓶以暴制暴;楼上邻居深夜制造噪音,于是“震楼神器”热销某宝;不文明养狗屡禁不绝,于是异烟肼毒狗震惊头条。忍无可忍诉诸暴力非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进一步激化矛盾。我们不妨借鉴叶璇的做法,有理有据讲道理,不卑不亢刚到底,只有敢于站出来维护公德的人多了,才能让自私自利的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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