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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虐杀流浪猫,可恨!法律无能为力,无奈!
2020-04-17 16:59:23    来源:黄河新闻网

  4月15日,山东理工大学就范某庆虐猫事件作出公告,退学!

  4月8日,网友@霸气旧菜菜在微博爆料“山东理工大学大四学生范某庆虐猫”,称在小猫尚存活的状态下,用剥皮、掏肠、挖眼、拔舌、火烧等残忍手段虐杀了至少80只流浪猫,并拍摄视频通过微博、QQ等社交平台传播并贩卖。

  多数网友表示支持学校处理结果。

  部分网友认为处罚太轻,退学并不能解决范某庆心理的扭曲、精神的病态。

  虐猫犯法吗?

  不犯法。

  流浪猫是无主物,不属于任何人所有,虐猫当然不侵权。中国未曾制定动物福利相关法律,只有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不涉及小动物保护。因此,我们只能从道德层面谴责虐猫者,处罚虐猫行为于法无据。

  通过互联网上传、传播虐猫视频违法。

  《网络安全法》第12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暴力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70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12条第2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6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从网络信息管理法律角度看,范某庆发布血腥暴力虐猫视频最多封号,不能给他造成实质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过于模糊,不知对应哪些具体法条。

  网友疾呼:快去请万能的“寻衅滋事”大神!

  如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兜底处理,给人一种为罚而罚“莫须有”的感觉,合法性站不住脚。

  网友:行政处罚不好使,那就直接上刑法。寻衅滋事罪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绝对管得着!

  还是不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道理虽然说得通,可是考虑虐猫的情节轻重及社会危害性,杀鸡用牛刀并不合适。搜索新闻也未见因网络传播虐猫视频而按寻衅滋事罪办理的案例。

  结论如是,我国现行法律对虐杀流浪猫狗者鞭长莫及。虐猫终归于人的问题,心理辅导矫正施虐者人格必不可少,健全流浪动物收容管理机制,以及铲除虐杀动物定制贩卖产业链方为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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