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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律师为坏人辩护也要遵守职业底线
2020-06-24 10:56:26    来源:黄河新闻网

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振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为王振华物色被害女童的共犯周燕芬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一出,舆论激愤。堂堂上市公司董事长,集劳动模范、优秀民营企业家诸多荣誉于一身的王振华,不仅干出猥亵幼女这样伤天害理的兽行,更可气的是,其辩护律师陈有西公开声明,王振华供述稳定,坚称自己无罪,已经提起上诉。

千字声明,失智失德

在陈大律师的声明中,部分内容有违常识,不合逻辑,打着“正义”的旗号侮辱公众智商。

“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不知陈律师怎么从13分钟算出5分钟作案时间的,作案时间短不等于没作案。拿时间长短说事,就像王爷爷开房间给小朋友补课一样滑稽。

“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结合陈有西后续采访言论,“王振华当然有错,他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但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辩护律师给被告人做人格担保,意图将猥亵幼女混淆为嫖娼非幼女,这与两高的司法解释推定“明知其为幼女”的规定背道而驰。

透露未成年人隐私,自相矛盾。被告方请专家团否定法院的鉴定结论,将“被害人XX部位系旧伤”公之于众,向一个9岁女孩泼脏水,使其遭受二次伤害,名为保护,实为加害。

律师为什么要替坏人辩护?

此份声明将公众对案件的关注转移到陈有西身上,许多网友质问他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

谩骂攻击律师,我认为大可不必。律师,本质上属于服务业,拿人钱财为人办事,有钱人请名律师,收取千万律师费也无关外人。公众给律师附加上自己的价值观,必然产生不切实际的偏见,总认为律师都是颠倒黑白的讼棍。

人权不分人品好坏。律师没有义务锄强扶弱,在合法的框架内尽最大可能为委托人服务即职责所在。论刑辩律师存在的意义,凭专业的知识技能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利益,使其在面对国家司法机器时能够平等对抗,监督程序正当,避免冤假错案,与法官、检察官相向而行,最终共同促成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允许被告方上诉、做无罪辩护,只要没有逾越证据、事实和法律的轨道,律师就不应受到道德指责。当然也有部分律师破坏规则,通过利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距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不惜和被告人串供、翻供,死咬程序和证据的瑕疵,诱使证人虚假陈述,实现罪轻、无罪的目的。

当律师玩起了舆论战,与良心渐行渐远

互联网给了我们知情参与的机会,同时也因承载太多声音而纷扰复杂,让人雾里看花。

一个律师的战场不应该在网上,我们乐见专业律师于法庭之上唇枪舌战,据理力争,用事实和证据攻守,而不应该心怀名利双收的私欲,擅自将战场搬到网上,互打口水仗,引导舆论给司法机关施压,利用网民情绪干预案件走向。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双方律师不顾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各自向外披露案件细节,从律师职业道德角度来看,双方皆失了底线,丢了良心。

《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第二百五十二条 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五年顶格量刑符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再抗诉可能性不大。只要控方提不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辩方上诉搏一搏或许真能减轻量刑,最差不过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审。不论二审结果如何,都希望双方能保持理性克制,于法庭上争高下,证据面前见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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