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黄河专题> 胡律师说法
【胡律师说法】“杭州杀妻案”房子变“凶宅”,看看法律怎么说
2020-08-10 10:26:36    来源:黄河新闻网

随着许某某被逮捕,此前备受关注的“杭州杀妻案”暂时告一段落。人没了,房子还在,凶杀案的阴影笼罩在三堡北苑小区。据网媒报道,该小区在来女士遇害后,不少租客陆续搬家,邻居心有余悸,夜晚散步的人少了,甚至有人请来道士做法事。

凶宅,有人怕,有人爱

房产市场上有一种特别的房子叫凶宅。

某处不动产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自杀、他杀、意外事故,这样的房子被称为凶宅,广义也包括“闹鬼”等灵异现象、都市怪谈集中的地点或处所。

如美国纽约海洋大道112号,1974年11月13日,罗纳德·迪福在家中杀死了父母和4个兄弟姐妹,是电影《鬼哭神嚎》的原型。

美国洛杉矶塞西尔酒店,现在改名叫stay on main hotel,历史上曾发生黑色大丽花案、蓝可儿案。

凶宅不是法律概念,更多体现为一种民俗文化。即使人类早已进入现代文明社会,宗教与迷信的影响也从未断绝。中国人讲究风水和先祖崇拜,日本神道教说八百万神明与百鬼夜行,欧美国家也有诸般宗教忌讳和迷信。不同的人面对凶宅会有截然不同的想法,有的人唯恐避之不及,怕惹上“脏东西”带来不幸灾厄,有的人表示无所谓,甚至巴不得能捡个大便宜低价购入。

买到“凶宅”怎么办?

虽说凶宅、鬼屋在法律实务中很难定义,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只要有人介意这种瑕疵,房子的价值就会受到牵连,没人敢买导致积压卖不出去。卖家发愁怎么转手,买家也担心将来砸在自己手里。“凶宅”一般会低于市价10%-30%销售,卖家为了不吃亏而隐瞒房子的“黑历史”,不知情的买家按市价购买后方知上当,产生纠纷往往闹到法院。

案例1:2019年2月,汪某将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一处房产卖给胡某,房子过户后,胡某得知,2013年该房曾有二女一男烧炭自杀。原告(胡某)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但对购房人的购房意愿有重大影响。因此讼争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出卖人有告知买受人的义务,对所售标的物亦负有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判决恢复房屋登记,汪某赔偿胡某所支付购房款产生的利息损失及已经实际支出的相关税费。

案例2:2019年2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签约购房。陈某是一名民航机长,对忌讳特别敏感。签约前,原告特意问被告房屋有没有问题。被告称有个女孩醉酒坠亡,死在了房子门外的楼道上。签约后,邻居告诉原告,死者是张某的女朋友,是自杀,不是意外。原告诉被告欺诈,请求法院撤销购房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中坠楼系发生在系争房屋的外面,无论坠楼人员是否与被告有关系都不属于传统意义中的“凶宅”,从常理分析,坠楼人员与被告张某的身份关系并非是影响合同订立的重要信息。双方不存在欺诈可撤销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比较两个案例可知,法院认可“凶宅”属于影响房屋买卖的重要因素。综合考量公序良俗和传统文化,发生非正常死亡是界定“凶宅”的前提条件,正常死亡(老死、病故)则排除“凶宅”。如果非正常死亡发生在房屋外、附近,较难认定为“凶宅”,不适用《合同法》中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相关规定。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房屋买卖双方都负有注意义务。买方如果有所忌讳,协商时就应亮明态度,主动问询明确。卖方应如实相告,隐瞒“凶宅”信息很可能给自己挖坑,日后官司缠身后患无穷。

福祸相依,生死无常。人类文明不断向前迈进,时间冲淡一切幸与不幸的回忆,所有迷信终将归于尘埃。

 


  • 黄河新闻网手机版

  • 黄河新闻网官方微信

  • 山西省委社情民意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