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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逛超市时能否先喝饮料后结账?
2020-11-20 16:40:07    来源:黄河新闻网

前几日,北京青年报发文《超市饮料喝完再付款构成盗窃吗?》,探讨如下情境的小小纠纷。

年轻妈妈带着孩子在超市购物,孩子口渴难耐,于是,妈妈先让孩子喝水再去结账。扫码付款时,超市老板却拒绝结账。他认为,顾客未付款先喝水是盗窃,并要求这位母亲10倍赔偿。

母亲之举是否构成盗窃?

超市老板锱铢必较,对如此小事急于上升到犯罪层面,可谓“杀鸡用牛刀”,更荒诞的是公法私用,“十倍罚款”私刑于法无据。

先喝水再结账不是盗窃。母亲没有非法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否则她也没必要去排队结账。客观方面,她也没有使饮料脱离超市的实际控制范围。再者,一瓶饮料远远达不到盗窃罪的数额标准。

母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谈及违约,首先需明确,超市和母亲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成立两步走,卖家要约买家承诺。货架上商品琳琅满目,明码标价,超市向不特定的买家抛出了要约,内容具体,你要我就卖给你。

承诺通常依靠言语表示意思,但不是必须。《民法典》第480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买家把商品放入推车中,即为承诺,表明这瓶饮料我要了。承诺未到达代表超市的收银员前,买家当然可以把东西放回货架,撤回承诺。

《民法典》第484条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顾客喝了超市饮料,以行为方式承诺,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义务:买家付钱、卖家交付。因超市的经营模式省略了交付标的物的步骤,只剩下付款。所以,先喝饮料后付款并不涉及违约。若顾客喝了饮料又不支付钱款,则违反合同约定,超市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先喝后付款虽合法,但不宜提倡

为什么饭店允许先吃饭后结账,而超市却不许先喝水后结账?

一方面,二者主营业务不同。饭店和顾客主要合同内容是吃饭,超市只是一竿子买卖,通常不提供餐饮服务。

另一方面,与经营模式有关。

先吃饭后结账符合传统。饭店主家出于待客之礼要给足客人面子,方便加菜最后好算账,这一习惯延续至今。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餐饮行业逐渐分化。快餐店讲究个“快”字,流水线操作,赶上饭点高峰容不得顾客优哉游哉。如果每个人都拖到最后再结账,容易混乱算错账。再加上科技日新月异,电脑点餐、手机支付大大简化了结账流程,快餐业先付款后用餐成为主流。而默认先用餐后付款的多属大饭店、老字号,或者非饭点客流量较少的中小型餐馆。超市老板反感顾客先行喝水,主要考虑管理成本的增加,毕竟无法保证所有喝了水的人都能诚信结账。

先食用后付款关乎商业习惯,跟违法犯罪差之千里。人与人相处,尊重摆在首位,若无必要,还是先结账再喝个痛快,除非你乐意跟收银员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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