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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替亡故女友养老14年,老人车祸去世,“准女婿”也能获得赔偿金
2021-01-06 11:39:55    来源:黄河新闻网

“她不能尽孝了,我就代她为父母养老。”

2000年,郑冬与王静相识相恋。2002年已是郑冬未婚妻的王静死于白血病。有始无终的恋情不仅没有斩断郑冬与王家人的联系,反而让他们走得更近。

替亡故女友尽孝养老,一纸诺言坚守十四年。2003年,郑冬在村委会及邻居的见证下签订了《抚子协议书》,自此,王家少了一个女儿,多了一个“儿子”。郑冬迁移了户籍,和老两口同吃同住。

2017年9月13日,“父亲”王正昌被一辆轿车撞伤致死。郑冬将肇事司机姜某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在内共计34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争议焦点:准女婿有没有原告资格?能否请求赔偿?

一审中,保险公司拒赔,认为郑冬原告主体不适格。

死者已逝,生者犹在。众所周知,死亡赔偿金是由侵权人给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因其产生于死者死亡后,而遗产是死者死亡时已有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由抚养人继承。郑冬既非死者王正昌的近亲属,亦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不具备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所以郑冬无权起诉。

原则有例外,法外有温情

法律的运行不是机械的逻辑判断,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定纷止争达成社会的公正与权利义务的和谐。个案的平衡固然重要,维护整体公序良俗更显意义长远。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为形成敬老孝亲、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遗赠抚养协议的养老模式当受到重视。在此背景下,赋予遗赠扶养协议人赔偿权利人的资格不失为一种尝试。

2018年一审,2019年二审,两级法院均支持郑冬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共赔31万余元。理由是:郑冬与王正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彼此之间在精神上相互抚慰、生活中相互扶助、家庭财产相互混同,双方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郑冬作为对王正昌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实际扶养人,应当获得物质的补偿和抚慰,其行为亦尊崇了公序良俗和敬老扶弱的社会传统道德。

爱情之花随时光凋零,昔日诺言却历久弥坚。郑冬值得敬佩之处在于,常人大可不必背负起替人养老的重担,他却能十四年如一日,漫长的陪伴化作对故人的告别,以平凡的人生成就不凡的伟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9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1131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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