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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戍边英雄不容诋毁,网络空间亦需法治
2021-02-23 11:24:51    来源:黄河新闻网

2月19日,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事迹公布,无数中国人因感动而落泪,就在举国纪念英烈之时,也有个别人公然触犯法律红线,在互联网上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侮辱英雄官兵。这样的言行,于情于法皆不能容,必须依法严惩!

微博大V@辣笔小球拥有250万粉丝,舆论影响力不容小视,其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目前,该微博账号已被关闭,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据@平安北京通报,陈某强为发泄个人情绪,于2月20日在微信群中发布多条违法言论。经群众举报,2月21日,北京海淀公安分局将其依法刑拘。

2月20日,@知名zed在微博评论区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次日主动投案自首,绵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处罚。

2月22日,广东茂名抓了第4人。

微博凭什么封号?

打个比方,家里生了蟑螂,主人不清理只会让蟑螂越来越多,自己不搞好卫生却等着别人来收拾,外人会对主人有好印象吗?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作为网络内容生产者的大V,还是作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普通网民,都应谨言慎行,不得发布以任何形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违法信息。

新浪微博作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有义务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义务,对违规账号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如消极不作为将受到网信主管部门的处理。

寻衅滋事罪管得着网上的事儿?

有人质疑,在网上辱骂他人、造谣生事能算寻衅滋事罪吗?

寻衅滋事罪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此处“公共场所”能否包含网络虚拟空间?

这种疑虑是多余的,2013年的司法解释早已打好了“补丁”。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数量达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4%,网络与现实高度重叠,而信息网络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将“公共场所的秩序”扩大解释为包含网络空间的秩序符合时代特征,也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

你一定听说过 “20年后学生打老师”案。2018年7月,33岁的常仁尧偶遇初二时的班主任张军,回想起当年被张老师拳脚教训的心理阴影,常仁尧揍了张军一顿,并把拍摄的视频传到网上,微博传播达6.8亿余人次,本案通过网络扩大影响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常仁尧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将以何罪名定罪?

今年3月1日是一个重要时间节点,在此之前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构成犯罪的适用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诽谤罪,之后则以单独罪名“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论处。

《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即将实施,新增加的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三起案件均在2021年2月立案,如果顺利进入审判阶段已在3月之后,届时新法生效,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寻衅滋事罪法定刑(5年)高于侮辱、诽谤英烈罪(3年),审判时将以侮辱、诽谤英烈罪定罪量刑。如果未来大家看到@辣笔小球刑事立案和宣判的罪名不一致,到时候无需惊讶。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卫国戍边英雄官兵为我们付出血汗乃至生命,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维护他们的尊严和合法权益。任何诋毁、贬损英雄的杂音都将被爱国的主旋律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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