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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地铁施工围挡封路,商户营业受损能否获补偿?
2021-05-17 11:18:02    来源:黄河新闻网

判断一座城市发展现代化程度,地铁可谓重要指标之一。众所周知,修建地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慢工出细活,修个四五年很正常。地铁施工围挡封路给市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沿街商铺受影响更为直观,客流锐减,生意惨淡,房租水电和员工工资却不能少,不堪重负的商家能否请求施工方补偿?

《城镇拆迁补偿条例》明确,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修地铁与拆迁不同,相关补偿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民法典》中寻找答案。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共基础设施的修建造福民生,不动产权利人基于相邻关系,有义务予以容忍,提供必要的配合,包括围挡安装后造成道路狭窄,送货卸货不便,客流减少等。只要围挡设置必要且合理,符合比例原则,对商户经营影响不严重的,一般均由商户自行承受损失。相反,只有商户对物权的正常使用“严重”受到妨碍,才会进入侵权维权的法律关系。

综上,商家的财产权利、物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理论可行,实践很难,案例鲜少。

2011年,中国法院网报道的一则案例。

2018年,武汉一则旧闻。

中国裁判文书网,刘某霞诉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案。

因受北京地铁六号线(二期)施工影响,刘某霞所有房屋空置,无法出租。

2011年2月13日,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甲方)与刘某霞(乙方)签订《地铁六号线物资学院站施工期间商业补偿协议》,约定因施工期间影响商户经营,甲方给予乙方商业补偿(实际由中铁十八局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共计112560元,折合每月3311元。2011年3月22日,刘某霞领取全额补偿款。

由于临时调整线路等原因,工程无法在预定工期内完工,刘某霞起诉中铁十八局公司,请求判令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1.8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中铁十八局公司作为地铁施工方,施工期间在涉案房屋前侧道路长时间设置围挡,施工对涉案房屋的周围环境、人流车流等情况均造成影响,一定程度上减损了房屋的经营使用价值,对房屋所有权人的使用、收益造成了侵害,已超出了施工的必要限度。

关于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9月12日的后续赔偿,应以首次补偿的计算标准(每月3311元)为依据,法院判决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霞共34434元。刘某霞主张的过高部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从以上案例可知,因地铁施工过程中对商户经营性损害补偿问题,商户诉讼难点在于:如何补偿无明确规定;法院倾向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予以保护;施工方背后是地方政府,法院未必立案;商户需举证证明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地铁施工围挡道路与其经营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识时务者或忍,或另觅别处开店。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当我们为新建地铁而欢呼雀跃时,不可忘记那些默默忍让的人。市政及施工方在道路封闭、设置围挡前须经科学规划,精准管理,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方式。不遮挡商铺门面,留足店前通行距离,随工程计划分步推进,严格执行原定工期,确保围挡设置既不超前,也不延期。

[编辑:胡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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