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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亚洲象一路向北,肇事闯祸该咋办?
2021-06-03 11:30:26    来源:黄河新闻网

跟我走吧 天亮就出发

梦已经醒来 心不会害怕

有一个地方 那是快乐老家

它近在心灵 却远在天涯

我所有的一切都只为找到它

哪怕付出忧伤代价

……

云南15头野生亚洲象吃着芭蕉唱着歌一路北上,截至6月2日,它们已来到昆明市晋宁区双河乡。

象群迁徙被媒体报道后引起全民关注,其实漫长的旅程早已开始。它们从2020年3月由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启程,12月到达普洱,今年4月到达玉溪元江县,5月30日进入玉溪市红塔区。一路漫游,一路逛吃,15头大象“坏事”可没少干。据新闻报道,从4月16至5月底,象群40多天内肇事412起,直接破坏农作物842亩,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近680万元,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秩序。

尽管大象给人的印象憨厚可爱、聪明温顺,其实是一种源自陌生的错觉。作为亚洲现存最大的陆生动物,成年亚洲象体长5米左右、身高4米以上,重达5吨,前足直径60厘米左右,象牙长约1米,想象一下如此庞然大物以时速24公里向你奔来,那压迫力不是开玩笑的。野外如果遇到野生大象,特别是发情期公象,不及时躲避很可能被撞伤、致死。2019年,云南省野象肇事致死14人,2011年~2017年间,有32人死亡,159人受伤。

能否为了自保杀死大象?犯不犯法?

理论上可以。人的生命权高于动物,出于求生本能,紧急情况下杀死野生大象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转念一想,这个问题不现实。既然是“大”象,无法像蚊子一样偷袭人类,也不会像猫科动物伏击,若非人主动招惹,一般不会产生紧迫且现实的危险。另一方面,除非手里有枪,很难想象普通人怎么“反杀”一头亚洲象,难道要拿芭蕉、甘蔗撑死它?

如果有人怀揣猎枪,违规涉险进入自然保护区,人为制造危险,那叫偷猎,不叫紧急避险。

如果因为野象破坏作物造成损失而怀恨在心,仇杀大象亦不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野生亚洲象惹不起,捕杀后果很严重

亚洲象列入国家1级保护动物,2019年数据统计国内仅存293头,比国宝大熊猫还稀有。打死亚洲象不光要坐牢,民事赔偿照样少不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已经非常成熟。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有权对非法猎杀野生动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或组织,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效果。

2019年2月,在发现养殖棚内的5只鸡被猞猁咬死后,王某和李某一起用棒子将猞猁打死。后李某某将猞猁的皮剥掉,将肉和皮扔到了一个废旧地窖里。猞猁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法院一审王某和李某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人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75000元,在判决生效30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应对野象肇事的正确方法

随着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加强和生态日益改善,30年来云南亚洲象数量从190只增长到300只,食物短缺,象多地少,再加上固有季节性迁徙的习性,象群北迁也就不足为怪了。

看着庄稼作物、家畜家禽被大象糟蹋,村民不得正面对抗,更不能私自捕杀,否则很可能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难道只能忍?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其实大家不必担心,云南省早就因地制宜制定好了相关法规及应急办法。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建立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制度,由林业局买单为辖区内野生动物购买保险,西双版纳州于2009年签约第一份保险合同。截至2019年7月,西双版纳州关于亚洲象肇事补偿投保金额累计达到1.06亿元,实际保险赔付金额1.05亿元,为促进人象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针对此次象群北迁,各州县均已下发《亚洲象肇事与防范应急预案(试行)》,依法规范亚洲象肇事救助行为,最大程度减少亚洲象肇事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害人可依照《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申请赔偿。具体而言,受害人须在受损害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递交补偿申请书。之后由调查人员前来核实,再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发放补偿款。

象群漫无目地旅行,于象于人都是危险的。一路向北到昆明海拔近乎1800米,地形、气候、食物已与西双版纳大不相同,未来15头亚洲象或将在人工干预下调头返乡,只希望大象不要伤害人,人也不要伤害大象。

[编辑:胡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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