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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媒体人,新《著作权法》施行,时事新闻还能转载吗?
2021-06-08 11:13:38    来源:黄河新闻网

6月1日,新版《著作权法》施行,其中第五条排除著作权法适用情形中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不少媒体从业者将其理解为:以前时政新闻没有版权,现在有了版权,不能再随便转载,否则有侵权风险。果真如此吗?

时事新闻,一场望文生义的误会

看到“时事新闻”一词,许多人将其等同于时政新闻,甚至扩大理解为所有新闻,有的编辑“搬运工”以时事新闻无版权为由堂而皇之地转载他人作品,等收到律师函时却傻眼了。错误源于生搬硬套将法律概念替换为新闻传播学概念。

其实早在1991年,与《著作权法》同步配套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已经对“时事新闻”下了定义,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同样做出相似解释。所以稍作了解就应该懂得,我国不保护时政新闻的著作权是望文生义,不能因为单纯事实消息穿上“马甲”、换个小名儿就不认识了。

单纯事实消息长啥样?我们打开新华网随便翻阅,《张桂梅再送150名女高学生高考》《汇总名单!这64家非法社会组织已被取缔,遇到请报警!》《广东本土确诊+19,在这4地→》属于典型代表。单纯事实消息主要表现形式为简讯、快报、会议通稿,只具备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5W新闻要素,平铺直叙就事说事,没有独创性表达,自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相对应的,有独创性表达的新闻一直都受到保护。

本次修订正视听,为单纯事实消息正名,避免时事新闻概念被滥用,一如既往地保护新闻事实传播,同时保障新闻工作者基于智力成果的应享有权益。

编辑侵权防范,时政新闻哪些能转,哪些不能转?

一条新闻能不能转载?万变不离其宗,关键看新闻是否具有独创性。单纯事实消息无版权,今后依旧可转。如果在新闻中作者进行了整理、加工,以综述、评论等表达形式进行报道,付出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编辑如需转载应取得授权,擅自“搬运”则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新华社《不花钱的法律服务,也可以帮你“撑腰”——聚焦法律援助法草案二审》一文示例,新闻围绕法律援助法草案二审稿的新变化进行介绍,并结合多方人士观点提出意见建议,加深读者对法律援助法的认识。显然已经超出“法律援助法草案正在二审”客观事实陈述,精细加工产出有版权的新闻作品。

极易与时事新闻相混淆的还有时事性文章。《著作权法》特指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人民日报》社论、评论员文章级别,并非所有评论都是),只要著作权人未声明禁止转载,编辑在转载时可以不经其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删掉了“宗教”,意味着网络编辑合理使用时事性文章的范围比传统媒体更窄。

融媒体时代的新闻表现形式和传播媒介日新月异,图文并茂、短视频型新闻比纯文字报道更受网民青睐,判断新媒体作品的独创性在司法实践中尚未达成共识。因而,编辑尽量不要转载新媒体作品。

单纯事实消息+图片,小心图片“埋雷”!新闻配图的独创性不受文字部分左右。如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贵州大众广播传媒有限公司案,法院认为,除非新闻图片的画面为唯一性表达,否则任何图片都可以体现摄影记者独立的构思,从确定拍摄主题、设计画面、调整角度、到捕捉拍摄时机等,都包含了拍摄者一系列精神创作活动,具有独创性。可以删除图片只转载文字,或者干脆不转载。

注意!事业单位运营网站出于宣传目的非商业转载行为不可豁免侵权责任。乔天富诉黑龙江东北网络台侵权纠纷案值得地方新闻网站吸取经验教训,提高版权意识。原告乔天富系解放军报记者,被告东北网络台是黑龙江省政府下属事业单位,被告所属东北网从新华网、解放军网转载52幅摄影作品,法院认为:事业单位运营网站出于宣传目的非商业转载与尊重、保护知识产权并不构成冲突,应当尊重并保护相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如有侵犯著作权人相关合法权益的行为,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媒体融合与版权保护大势所趋,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有限,地方新闻网站在转型中求生存谋发展,为规避时政新闻转载侵权风险,未雨绸缪现实意义远大于亡羊补牢。笔者建议地方新闻网站主动寻求与新华网、人民网、央视等全国重点新闻网站开展版权合作,达成书面授权协议,让时政新闻转载有备无患。

[编辑:胡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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