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营造尊崇军人的社会氛围,以法律手段落实保障军人家属、遗属权益,为军人保家卫国解决后顾之忧。军人家属、遗属具体享有哪些优待和保障?
异地探亲假
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享受探亲假,所在单位不得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随军落户
军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父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随子女落户。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
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的,已随军的家属可以随迁落户,或者选择将户口迁至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
抚恤保障
军人死亡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国家向烈士遗属颁发烈士证书,保障烈士遗属享受规定的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其他待遇。
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向其遗属颁发证书,保障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金和其他待遇。
住房保障
国家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予以住房优待。优先申请保障性住房。
医疗优待
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优待。
就业安置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
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
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优先协助就业。
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军人配偶自主创业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子女教育优待
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烈士子女享受加分等优待。
烈士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有关费用免除等学生资助政策。
医疗养老优待
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在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公共服务优待
参观、旅游享受优先、优惠。
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
司法救助优待
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优先获得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