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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不配合疫情防控?后果很严重
2022-03-03 08:34:19    来源:黄河新闻网

近期山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晋中、忻州、太原三市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局部疫情燃点,引发本轮省内疫情扩散的涉事人员均已被刑事立案。

2月17日,晋中市太谷区居民方某喜、王某莲(方某喜妻子)、方某慧(方某喜女儿)带领两个未成年幼儿从呼和浩特市亲戚家(2月19日,该亲戚核酸检测阳性)自驾返回太谷区,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多次出入人员聚集场所。五人均确诊新冠肺炎病例,造成与其密切接触的多人被隔离观察、多人确诊感染的严重后果。

患者王某某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入晋人员,2月19日至21日曾在太原市停留。23日,太原市有关部门进一步流调排查发现,王某某隐瞒了在太原两所学校的行程轨迹,致使太原市第六十六中高中部4名学生确诊,尖草坪区分区管控,全员核酸检测。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疫情传播,会有什么后果?

1.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 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涉嫌违反《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样造成疫情传染,为什么有的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理,有的却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1. 主体不同。前罪主体为已出现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症状的人。后罪的主体为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

2. 主观方面不同。前罪行为人对违反防疫管理秩序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是对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是过失的;后罪行为人对行为和结果都为故意,持积极追求或者无所谓心态。

3. 客观方面不同。前罪行为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如公共场合不戴口罩、不配合核酸检测、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后罪行为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还要求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

三则案例体会下细微差别。

1. 还记得2020年的输入性病例黎女士吗?她在美国工作期间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为了顺利登机回国而提前吃下退烧药,登机后未如实向乘务人员提供个人健康状况及丈夫、儿子等同行人员情况,导致密切接触者60余人被隔离观察。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 苟某2020年1月16日乘坐火车从武汉返回西宁,对村干部和医护人员谎称已返乡40多天。期间,苟某不主动居家隔离,随意走亲访友,不按要求登记。1月30日,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造成村民在内的共900余人整体隔离,密切接触人员中3人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住院治疗。西宁市湟中县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苟某有期徒刑一年。

3. 郦某某有武汉旅居史,返回云南景洪后出现咳嗽等症状,1月22日下午被120急救车转运至西双版纳传染病院隔离后,于当晚7点40分左右趁医务人员处置其他病人时逃出医院。郦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翻阅茫茫资料,却不见一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有也仅停留在立案阶段,但这并不等于鼓励任性妄为。新冠疫情存在太多不确定性,不给别人添麻烦就是“了不起”的贡献,希望大家都能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报告,主动隔离,不隐瞒,不聚集,减少外出,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共同筑牢健康安全防线。


[编辑:胡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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