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以类聚,物以群分。我们每个人手机上都加了很多群,人多了,冲突也多。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则很有生活气息的案子。
#居民拒改昵称被移出业主群后起诉管理员#
原告钱某于2019年受邀加入某业主群,该群成员仅限小区业主和物业工作人员,建群目的为了邻里沟通互助。2021年7月20日,被告林某(群管理员)提醒钱某在内等人把用户名改为“楼号+房间号+姓名”格式,否则将视作非业主、广告商踢出群。7月23日,钱某在群内称,业主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是否愿意公示是业主的个人权利。林某在发言表示“不愿意遵守群规就请退群”之后,将原告钱某移出群聊。钱某认为林某要求群成员改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故将管理员林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友怎么看?
观点1:强迫业主改名侵犯隐私权,存在安全隐患,让人没有安全感。
观点2:物业管得太宽,写到门牌号即可,暴露姓名没必要。
观点3:业主自治,入群自由,不同意群规可以退群。
法院怎么判?
没判。北京互联网法院没有在“入群改名是否侵犯隐私权”问题上纠结,而是在根本逻辑层面提纲挈领抓关键——入群要不要遵守群规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并未创设民事法律关系,无需民事法律介入予以调整。换言之,这事不归民事诉讼管,所以裁定驳回原告钱某的起诉。
业主实名制群聊,合理吗?
群主和管理员有权制定群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要管理就得有相应的制定规则、身份验证、禁言、“踢人”等权限。微信聊天群的设立和加入具有成员间合意的自发自治性质,俗话说入乡随俗,既然大多数都同意统一用户名,特立独行的少数派自然不被接纳。打个比方,在工作群中打情骂俏,在“相亲相爱一家人”里跟长辈说网言网语,合适吗?尴尬不?
换个角度想,钱某有保护隐私的权利,其他人则有社交安全心理需求,大家都喜欢一个没有广告的纯业主群,而且“门牌号+姓名”方便物业管理服务、高效配合网格员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基于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业主享受群聊带来的信息共享便利,同时就要容忍公开一定个人信息。圈子不同不要硬融,理念不合各玩各的,不认同群规可另寻无需验证业主身份的群即可。
《中庸》曰:“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实保护隐私没有错,实名制群聊也正常,二者并非非黑即白不可调和。完全可以参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启用群聊邀请确认功能,由群主或管理员审核业主购房信息,禁止二维码扫描入群,通过群主或管理员确认邀请入群,然后只需备注楼号+门牌号。双方各退一步,问题不再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