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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依法给未成年人文身画上句号
2022-06-10 10:12:17    来源:黄河新闻网

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禁止相关商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禁止影视作品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内容。《办法》一出,八方点赞,当然也有丝微杂音认为文身是个人审美,不应干涉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文化不该被歧视。

正经人谁文身啊?

文身,又称刺青,诞生之初用于图腾崇拜和宗教仪式,后来衍生出刑罚惩戒的作用。中国自周朝开始流传黥面文身之刑,《周礼•司刑》一节中注曰:“墨,黯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额为疮,墨窒疮孔,令变色也。”《水浒传》中林冲、武松、宋江在发配前皆被刺字以区分身份,蒙受耻辱不得翻身。从原始社会流传到当代,文身融合了装饰美化和刑罚标记双重内涵,有人以文身展现个性表达自我,不吝于用肌肤作画,更多人反感并排斥文身,潜意识里认为文身没好人。

让文化的归文化,法律的归法律

审美是主观感受,任何事物一旦上升到文化高度就说不清了。不可否认,文身别具另类美感,但在国内始终属于亚文化,青少年受欧美流行文化浸染,以为像体育大腕、偶像明星一样文身很酷,其实不过是幸存者偏差。主流文化排斥文身亚文化,超范围文身影响参军入伍、考公考编,基本无缘体制内职业。小圈子同好只讲述文身之美,却避而不谈后果。人生有梦,各自精彩,刺青染墨,路走窄了。

尊重个人选择固然没错,但选择本身就是一种能力,而未成年人恰恰不具有选择能力。《民法典》设置民事行为能力,让什么样年龄段的人干什么样的事。大人懂得权衡利弊得失,依靠理性制约欲望,小孩欠缺独立分析和判断的能力。刑法理论中被害人承诺机制尚需以被害人承诺能力为前提,同样对自体损伤,自然不能纵容孩子任性妄为。《办法》不涉及文化的价值判断,而是强调选择能力,等到他们能够决策的时候再让他们决策。

禁止文身店做未成年人生意

《办法》公布隔日,山西省首例涉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文身店给未成年人文身侵权!

2021年4月,小美(化名)在16岁的朋友小陈(化名)陪同下,先后3次到太原市迎泽区一家文身店文身。小美直说自己17岁,但老板张某毫不在意,既没有多问几句,也未询问小美的监护人,痛快地为她提供了文身服务。当时该文身店未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直到2021年9月28日才办理了营业执照。

法庭审理认为,涉事文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有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双重性,不仅侵害了特定消费者的实际利益,也损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重要公共利益,给社会公众造成精神伤害。一审判决:涉事文身店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法治护航,青春无痛,与其期盼浪子回头,不如正本清源,或者,18岁再去浪。

[编辑:胡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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