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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投放异物的尹某某是否涉嫌犯罪?别急,再等等
2022-06-15 11:28:38    来源:黄河新闻网

6月12日,上海外国语大学一男生在图书馆向同校女生咖啡内投放不明物质。6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就此事通报初步调查结果,行为人尹某某承认在女生咖啡杯中投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该泡腾片系从网上购买。

如何看待#上外男生所投系牛磺酸泡腾片#?

微博网友对事件的判断总是跃进的,一心急着吃热豆腐,公安机关尚在调查中,有人已经下了“判决书”,恨不得一步快进到尹某某坐牢。在人民日报相关微博的评论区,他们认为尹某某的意图明显,已经替未来的法官定性其行为是“下药”。预设立场、主观归罪要不得,司法公正须以无罪推定为基本原则,真相未明前不应妄下定论,干扰司法。

牛磺酸泡腾片是什么东西?是否有催情作用?

据专家介绍,牛磺酸属于人体内源性非必需氨基酸,市面上的功能饮料多含有牛磺酸、咖啡因等成分,起到缓解疲劳、提神的作用。牛磺酸泡腾片属于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具有催情作用。

牛磺酸泡腾片意外出名,电商平台纷纷紧急下架擦边球产品,“夫妻用品”“激情辅助”“保密发货”等字样配上艳俗包装极易引人误解,不排除商家以“催情”为噱头虚假宣传,此为后话。

尹某某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以下理论讨论建立在尹某某投放泡腾片假设之上。

1.结果无价值论视角下的绝对不能犯,即从结果看行为人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对法益造成现实的危险,如利用扎草人、烧香诅咒杀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因为自身无知,或者被卖家欺骗,对实现目的方法手段的性质产生了错误认识,以为牛磺酸泡腾片能像武侠小说中的合欢散一样立竿见影,用了就能使女性任人摆布,然而现实中毒品才可能做得到。尹某某不成立强奸、猥亵犯罪,最后大概率警方批评教育,按校规校纪处理。

类似案件如深圳自助餐厅女顾客遭男同伴下药案。2020年7月4日,店员发觉女孩同行的男子赵某在杯中放入白色粉末,随后用续杯为由巧妙地换走水杯并报警。7月12日,此事经女孩曝光后引发舆论关注,直到7月15日,警方才把赵某刑拘。经对含他达那非成分的药物鉴定,不足以证实该药物会使人失去意识或者陷入迷幻,从而达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另外,已有证据难以认定嫌疑人有“意图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赵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赵某无罪释放。

2.行为无价值理论,即行为违法性是由行为恶所导致的。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一般人认识和经验知识等判断某行为有危险性,为未遂犯,有罪;若一般人认为无危险,则是不能犯,无罪。适量饮用牛磺酸泡腾片不仅无害且有益、擅自给人“下药”有危险,当出现矛盾,究竟该以硬币的哪一面作为大众常识?警方还需结合其他证据做出尽可能客观理性的判断。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未经本人同意,即便投放枸杞、人参也是不对的。出门在外不要随便喝陌生人给的饮料,不要让饮料离开视线。常怀警戒心,秉持向善心,做人如是,无关性别。

[编辑:胡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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