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黄河专题>胡律师说法>
【胡律师说法】“侵删声明”,不过是自作多情
2022-11-03 15:06:14    来源:黄河新闻网

“文字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权请留言联系删除”

“内容转自XXX,侵删”

以上声明常见于各平台自媒体,有的正儿八经的新闻媒体也在使用,仿佛一句“侵删”即可随意转载他人作品,如此单方声明真的有效吗?

无效,一句自作多情的废话。

来看一则真实案例→

邢先生酷爱摄影,独立创作有《明洲大桥》《开渔竞渡》《镇海文化艺术中心》等摄影作品。万博公司未经邢先生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使用了以上几幅照片,并注明“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邢先生以万博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经二审,法院认为,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免责声明并非法定不侵权理由。判决万博公司赔偿邢先生2万元。

细品“侵删”,不难发觉其背后的逻辑——如果转载侵权了,请提醒我,我可以通情达理地删除。换个比喻,我偷了你的东西,你抓到我大不了再还给你,要是抓不到我就可以心安理得地用。逻辑的出发点完全无视著作权人的意愿,完全无视《著作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网络转载的正确方式

1.取得作者授权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未取得许可便擅自转载,则构成侵权。所以,无论自媒体还是官媒,转载前首先要联系该作品的署名作者,如果联系不上,或者作者无署名,那么就不能转载。转载时应注明作者身份,附上原地址链接,可对内容和标题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2.无需授权的情形

(1)单纯事实消息。是指全部信息由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客观事实的单纯叙述组成,反映一种客观事实的存在,没有评论、没有修饰,不含作者的观点和意见,因不具有独创性而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下面这则新闻。

(2)作者放弃权利。作者公开表明任何人不需授权皆可转载,不过这样并不保证原创性,还需慎重查证。

(3)合理使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原作品中的禁止转载权利声明不能对抗适当引用,这里恰恰最微妙的“适当”指引用部分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

“通知—删除”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平台)特有的“避风港原则”,网络内容提供者(普通用户)不享有此项抗辩理由。未经授权的网络转载均为侵权,声明与否不会改变行为性质,也不能逃避删除后的侵权责任。或许著作权人考虑维权成本不会积极维权,但错了就是错了,最好不要抱有“没被抓住的小偷就不是小偷”的想法而投机取巧。

[编辑:胡耀宇]

  • 山西之窗

  • 黄河新闻网官方微信

  • 山西省委社情民意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