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以来,各地发布公告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囤药潮”席卷而来。特别是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布洛芬等感冒退烧药十分紧俏,在网上甚至出现单盒连花清瘟卖上百元的离谱现象。
为规范医疗药品市场行为,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北京、杭州、厦门、邢台、郑州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发布告诫书,督促指导市场主体公平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哄抬物价可能承担哪些法律风险?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甚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涨价涨多少算哄抬价格?
面对连花清瘟一盒难求现状,以岭药业回应表示,公司供货价格保持稳定,药品储备供应等都比较充足,将全力保障市场供应,消费者没必要囤货。既然生产端出厂价没有上涨,那么销售端涨价多少算合理幅度?怎么就算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首先需明确一点,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因此,每个省份对哄抬价格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但大体有一个参照标准,即进销差价率。
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100%。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使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以陕西省2021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为例,该省范围内哄抬价格行为具体认定方法为:
1.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1年12月22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
2.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3.12月22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2月22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
从上可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价格违法通常选取两个时间段进销差价率进行比较。请听题!
问题1.某线上药房销售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盒,11月采购价格32元/盒,销售价格38元/盒,12月初采购价格不变,但12月5日涨到129元/盒。该药店是否哄抬价格?
不到一个月时间,进销差价率从15.8%涨到75.2%,上述药房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售价,或者成本略有增加但涨价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已涉嫌构成哄抬价格。
问题2.同一家药店同款连花清瘟颗粒,12月初采购成本上升至35元/盒,问12月售价多少属于合理涨价?
已知进销差价率15.8%,设12月销售价格为x,15.8%=(x-35)/x×100%,通过简单计算可知该药店连花清瘟颗粒售价涨到41.6元/盒属于正常涨价,超过41.6元/盒则涉嫌构成哄抬价格。
涉疫药品决不能成为奢侈品,广大消费者若发现价格违法线索,务必保存有效证据,拨打12315、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核查处理,切实有效地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不同地域执法认定依据以当地实际为准,本文仅供读者拓展思路,如有错误欢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