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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阳了去公共场所溜达算犯罪吗?
2022-12-22 10:55:40    来源:黄河新闻网

张三,单身独居男青年,出现新冠阳性症状后,仍然像往常一样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他说:“一个人最孤独的时候,就是默默忍受疾病,发烧39度挣扎着下楼买饭……”奥密克戎的传染能力有目共睹,像张三一样感染后去往公共场所造成病毒传播风险的,是否还会像“新十条”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很有现实意义。

国家对新冠肺炎的防控政策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之前,张三的行为理论上涉嫌犯罪,不过实际上不会被定罪处罚。究其原因,疫情防控政策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再定罪处罚已经不合时宜。

1.“乙类甲管”名不副实

2020年以来,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主要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规制惩处,《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自12月7日“新十条”发布后,各地推出相应的调整优化政策,静默管理、集中隔离、密接观察、强制报告基本消失,社区不再提供上门核酸、物资供应等服务,行程码下架,绝大多数公共场所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自行居家治疗成为个人常态治疗方式。既然地方政府不再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入罪的大前提已经事实上不复存在,因此,刑事政策也应当追随防疫政策及时调整,保持政策的宏观协调,最大程度上释放经济社会活力。

2.公检法机关无罪化处理

网上搜索“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难发现越接近12月7日,相关警情通报越来越少,12月7日之后直接搜索不到结果。最后两则立案的警情通报日期为12月3日和12月1日。

山东日照五莲县公安局12月3日通报:2022年12月1日,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核酸检测阳性患者马某(男,58岁,五莲县某村村民)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工作时,马某在明知自己已确诊为新型冠状肺炎患者的情况下,拒不配合流调工作,刻意瞒报、隐报行程轨迹信息,放任疫情传播,致使多人被感染。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1日,据湖南“红网”消息:2022年11月26日,娄底市在常规核酸检查中,筛查出2例新冠肺炎阳性。经查,确诊病例付某某(男,55岁)和王某某(女,55岁)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两人)未向社区报备,且出入多个公共场所均未按规定佩戴口罩,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目前,付某某和王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可以看出,公检法机关的办案思路已经产生变化,事实上紧跟“新十条”放开宽松处理,不立案或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相信新冠“乙类甲管”取消的日子不远了。

[编辑:胡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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